【信托:谨慎投资人规则】(祝良律师随笔№ T37)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12 2248【信托:谨慎投资人规则】(祝良律师随笔№ T37)
谨慎投资人规则最早是1830年由波士顿的普楠(Samuel Putnam 1768-1853)大法官提出来的(Harvard v. Amory)。其原意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像一位谨慎的、有判断力的和有智力的人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为避免高风险,受托人投资时要遵守一定的规矩。“尽职调查”也是从谨慎投资人规则提炼出来的。这个规则很好用,后来被很多州的法律和联邦法(ERISA §404(a)(1))采用,加州也于1995年将它纳入了信托法。
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与管理的受托人对信托的受益人有遵守谨慎投资人规则的义务((PR§16046(a)))。如果信托设立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地要求受托人必须坚持比上述合理标准更高的标准,或者明确地允许受托人坚持稍低的标准,那么,受托人应坚持设立人在信托里规定的标准,但受托人不需要因为诚实地遵循信托文件行事而对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PR§16046(b))。
受托人投资或管理信托财产,必须在考量了信托的目的、要求、分配要件和其他事项后,像一位谨慎的投资人那样去做。为了满足这个标准,受托人必须实施合理的看顾、技能和谨慎((PR§16047(a)))。受托人就个别信托财产的投资与管理的决定和行动方针不能孤立地评估,而是要把它们放在全部信托财产的整体状况中,作为切合信托实际的风险和回报预期的整体投资策略的一部分来审视(PR§16047(b))。
受托人在决策信托财产的投资和管理事项时,应在与信托和受益人相关的范围内,考虑下列因素:(1)一般经济条件;(2)可能发生的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影响;(3)投资决策或投资策略的可预期的税务后果;(4)每项投资和行动方针在信托财产的整体管理中发挥的作用;(5)可预期的收入和资本增值的回报;(6)从受益人提供的信息中判断的受益人的其他资源;(7)流动性、收入的经常性和资本保留或增值的需要;以及(8)某项财产对于信托的目的或者对于一位或多位受托人的特殊价值(PR§16047(c))。
无视基本事实,靠拍脑袋做决定,是不负责任的。受托人在决策之前,应通过合理的努力,查清与信托财产的投资与管理有关的基本事实(PR§16047(d))。
受托人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标准,受托人愿意投什么财产就投什么财产,想做哪一类投资就做那一类投资,想遵循什么行动方针就遵循什么行动方针,想采用什么投资策略就采用什么投资策略(PR§16047(e))。在投资决定及其执行中,受托人有义务把信托的投资多样化,除非具体情况下不做多样化投资是谨慎的(PR§16048)。
接任受托人职位以后或者接管了信托财产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受托人应清点信托财产,决定保留哪些财产、处置哪些财产,以便组织、运作信托财产,使之符合信托的目的、要求、分配要件和其他要求(PR§16049)。
信托人不可以乱花钱。在投资或管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只可以造成与信托财产、整体投资策略、信托目的和其他要求有合理关联的、合适的那些开销(PR§16050)。
衡量受托人是否遵循了谨慎投资人的规则,要看受托人做决定或执行决定时存在的事实和具体情况,而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评判(PR§16051)。
只要在具体情况下算是谨慎的,受托人可以把投资与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委派给别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必须谨慎行事:(1)选定代理人;(2)设定委派代理的范围和要求;(3)定期审核代理人的总体表现和是否遵守委派的要求。在履行委派的职能时,代理人为了遵守委派的要求有义务行使合理看顾的标准(PR§1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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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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