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六)】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8/18 3192
【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六)】
“婚前协议”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婚姻财产问题。例如:婚前、婚后获得的财产归谁?婚前、婚后产生的债务由谁负责?夫妻共有的财产由谁管控?万一一方死亡,另一方对死者的遗产有何权利?离婚时共有的财产如何划分?
假如你没有“婚前协议”,那么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要遵循你的“居所”的所在州的法律。美国有50个州和特区,其中有9个州(加州、亚利桑 那、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 顿和威斯康星)基本上沿用西班牙、法国移民带来的“共同财产制”。在阿拉斯加州,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可适用“共同财产制”。在其余40个州和特区,则适用 普通法。
“共同财产制”的精髓是: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除了赠予和继承而来的财产外,属于共同财产,各方都有一半拥有权(50/50)。婚 姻持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1)因工作所得的工资、股权期权、退休金及其他福利;(2)用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收入;(3)按照州法律,事实上已融入“共同 财产”的某些个人财产;(4)在少数采“共同财产制”的州,如爱达荷州,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衍生财产,例如租金、利息、红利、牲畜的崽子等,属于共 同财产。在多数采“共同财产制”的州,“婚姻持续期间”是指夫妻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因而夫妻永久分居后的所得,就不在共同财产之列。
普通法是从英国法演变而来的。在工业化革命之前的英国,婚姻财产由丈夫拥有,妻子甚至没有立遗嘱处置财产的权利。按照现代普通法的原则,婚姻持续期 间夫妻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除非已转为某种形式的共有(JT/TIC),由获得者单独拥有。但在离婚时或者一方死亡时,婚姻财产,即婚姻持续期间获得的财 产,不论从纸上看财产是在一人名下或者夫妻共有的,将按照婚姻法或继承法的原则分割,以保护弱势一方的某些财产权利。
如果你居住在适用普通法的州,要绕过普通法的某些规则,你可以用“婚前协议”来规定婚姻财产的归属、管控与分割问题。
*
*
【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
Copyright © 2015,2016
大易律师事务所
DAHYEE LAW GROUP
Silicon Valley Office
97 E. Brokaw Rd., Ste 310G
San Jose, CA 95112
(408)
329-7562 (中文)
*
San Mateo/Burlingame Office
1818 Gilbreth Rd., Ste 219
Burlingame, CA 94010
(650)
265-0913 (中文)
*
Pleasanton/Dublin Office:
5776 Stoneridge Mall Rd., Suite 288
Pleasanton, CA 94588
(925)
478-3968 (中文)
*
Fremont/Milpitas Office:
39812 Mission Blvd., Suite 208
Fremont, CA 94539
(510)
623-9588 (中文)
*
WeChat微信: US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