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基督是神的奴仆,以及信徒在召会生活中是神和基督耶稣的奴仆 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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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目

壹 出埃及二十一章一至六节里之典章的灵,乃是奴仆的灵,就是服事和牺牲的灵─罗一1,多一3,腓一1,雅一1:

一 奴仆不要求自己的权利;他只知道服事和牺牲,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太二十28。

二 作奴仆就是有牺牲的灵;奴仆总是愿意顾到别人,服事别人,为别人牺牲自己─腓二17。

三 爱是奴仆服事的基础─出二一5,林后五14,十二15:

1 爱是奴仆继续服事的动机和必要条件。

2 顺从总是随着奴仆的爱而来─约十四31,腓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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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二十28 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

林后五14 原来基督的爱困迫我们,因我们断定: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

遵守律法的典章,与取了奴仆的形状息息相关。没有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都是甘愿遵守律法的。反之,许多人想要逃避律法,甚至聘请律师帮助他们这样作。因着百姓不愿意遵守律法,神颁赐十诫的时候,就说到百姓爱祂,并说祂要向爱祂的人施慈爱(出二十6)。这指明我们若不爱神,就无法遵守神的诫命。照样,要遵守律法一切详细的典章,有一个先决条件—甘愿作奴仆。只有甘愿作奴仆的人,才能履行律法一切的典章。奴仆不要求自己的权利;他只知道服事和牺牲,他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奴仆必须一直关心别人。这个奴仆的灵,就是出埃及二十一至二十三章里那些典章的灵。凡要遵守这几章所描述之典章的人,必须先成为奴仆(出埃及记生命读经,九三三页)。

信息选读

作奴仆就是有牺牲的灵。奴仆乃是不要求自己权利的人;反之,他总是愿意服事别人,为别人牺牲自己。倘若在美国人人都有这样的灵,在这个国家里的生活便是天上人间。不再需要律师,因为没有人会为自己的权利争竞。人之所以彼此相争,就是因为每个人都顾到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倘若所有的人都成为牺牲和服事人的奴仆,不为自己争权益,情形真会大大的不同!

按照出埃及二十一章二节,一个希伯来奴仆服事他的主人六年以后,就可以自由。在他作奴仆的年间,他若得着妻子与儿女,就必须把他们留下,作为主人的财产,“他要独自出去”(4)。然而,奴仆可能“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5)。这里我们看见,继续作奴仆不是律法的要求,乃是一件爱的事。因着奴仆爱他的主人和他的妻子儿女,他就不愿意自由出去;反之,他愿意永远服事他的主人。爱是他继续服事的基础。

常有人说,爱使人盲目。实在说来,我们若要爱别人,就该向着他们是盲目的;但我们自己必须牺牲。爱要求我们牺牲;没有牺牲,就没有爱。主耶稣爱我们,为我们作了祭物。以弗所五章二节说,“也要在爱里行事为人,正如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作供物和祭物献与神,成为馨香之气。”基督为我们舍了自己,好像罪犯死在十字架上。这证明爱要求人牺牲。

我们若有奴仆的灵和奴仆的爱,就很容易顺从。顺从总是随着爱而来。这可由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实在说来,好父母有时必须顺从他们的儿女。常常父母顺从儿女比儿女顺从父母还要快。这里的点是说,爱产生顺从。只有奴仆才能顺从。好父母乃是有奴仆的爱和顺从的人。一个爱儿女的母亲,里面深处甘愿作他们的奴仆,并为他们作任何事情。为什么父母有时候顺从他们的儿女?他们因着爱而顺从。爱是顺从的必要条件(出埃及记生命读经,九三四、九三九、九四二页)。

参读:关于召会事奉的谈话,第三章;照着灵而行以活基督的重要,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