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巨额保单背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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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时不时会接到保费上千万元的保单,投保人通常是内地私企业主。我感到不解,为何在当前内地借贷不易的金融环境下,他们还要把一大笔流动资金放到周期相对长的保险储蓄保障产品上呢?正好看到几篇相关的文章,回答了我的问题。


文中主要提到,在法律上,保险权高于债权,所以很多企业主利用这种方式来转移资产。文中也提到,香港在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这让很多担心遗产税的富豪们前往香港购买巨额保单,通过给自己投保高额寿险,把受益人设为子女的方式,将大笔的财富放在保险之中,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可能出现的遗产税。


为此,我查阅了一些资料,把官方信息罗列在此:


关于保险权高于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444.htm)。


关于债权高于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 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 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来源:全国人大官方网站http://www.npc.gov.cn/wxzl /wxzl/2000-12/06/content_4457.htm)。


关于香港从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遗产税,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http://www.ird.gov.hk/chi/tax/edu.htm#a16



以下是我从几篇文章中挑选、整理后的资料,与大家分享。


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保险业相当发达。根据香港贸易发展局数据,2013年香港的保费收入达到2,907亿港元,相当于香港GDP的13.7%。而且作为全球金融中心,香港有一半的保险公司是在海外注册的,其中以美国,英国公司为主。对于国内的投保人士,如果想要买国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香港是非常理想的选择。于是内地很多人纷纷前往香港购买保险。


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的数据,去年,内地居民来港购买的保单超过10万份,占香港保费收入的16%,内地保費收入增長11.2%。相对于增速放缓的大陆经济来说,香港保险业的内地生意可以说是红红火火。


为什么内地人都这么喜欢来香港买保险呢?除了香港作为世界级金融中心有比较健全的法规,市场竞争比较全面之外,还有一些大家不太了解的因素:


(一)通过保险来转移资产


在法律上,保险权是高于债权,所以很多企业主利用这种方式来转移资产。


由于内地中小企业寿命比较短,加上最近一年多以来,经济情况并不景气,很多中小企业濒临破产。为了避免破产清算时失去一切家产,这些小企业主就想办法借钱, 甚至不惜把厂房抵押出去,然后用这些钱去香港购买巨额保险。这些保险受益人可以是这些小企业的老板,也可以他们的子女,或者亲属。


一旦企业破产倒闭,在清算其债务的时候,由于保险权高于债权,所以这些保险就可以得以幸免,法院既不能冻结这些保险里的资金,也不能要求保险的受益人代替老板偿还债务。于是很多小企业就通过这种方式来转移资产,避债。


这种转移资产的方式除了用在避债方面之外,还用在夫妻不和时出现的财产纠纷上。通过将受益人设为家庭之外的其他人,当投保人离婚时这部分保险,就不能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 富豪们的遗产隐忧


中国将要从2016年起开征遗产税,这让自古以来都有传家习俗的中国人难以接受,尤其是对这些年里富裕起来的企业家们。如果按照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来执行遗产税的话,遗产税的征收方式如下:遗产税采用累进税制:80万起征,80万以下的部分不征税,8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0%、30%、40%、50%。对于某些企业家的后代来说,遗产税将非常沉重——超过80万的部分,最低将被征税20%。如果父辈留下3000万遗产,则需要纳税1034万。


而有意思的是,香港在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这让很多担心遗产税的富豪们纷纷前往香港购买巨额寿险保单,通过给自己投保高额寿险,然后将受益人设为子女的方式,将大笔的财富放在保险之中,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可能出现的遗产税。


但是,巨额保单的购买并不容易,需要通过保险公司核保部门严格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保人的身体是否健康。因为保额巨大,所以体检就特别苛刻。


2)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说明其投保动机,比如投保人的资产和其投保保额是否匹配。


3)要证明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在资产里面是个合理的比例,不涉嫌转移非法资产。


(三)健全的法律制度


香港地区的监管制度是在1983年《保险公司条例》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险监管制度以他律为主,辅以自律,形成了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完善而全面的监管制度。香港地区保险监管,在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奉行“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宽松理念。


比如,香港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于外国保险服务业提供的市场准入采用了开放的原则,即对外资充分开放本地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人基本上给予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