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C员工激励计划的纳税问题】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7/25 8562LLC给员工的激励性“股权利益”分为基于LLC现有价值的和基于未来增值的两种。基于现有价值的有:资本利益、盈利利益、幻影产权(Phantom Equity)等。“资本利益”是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受限股的有条件的所有权利益。“盈利利益”,是持有人可以分享资本增值和生意盈利的权利。
基于未来增值的有:期权和“股权增值权”(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SARs),此两者都是未来权利。
员工从获得“股权利益”到售出“股权利益”有税务上的后果。所谓售出,即兑现,把权利换成钱。售出的基本形式包括:由第三方受让,公司将其回购,或者公司被收购时兑现。在授予(Grant)之时,如果员工付出的代价是合理市价,那么,员工所受之“股权利益”并没有立即的清算价值,因而也没有产生立即的纳税责任。员工所受之“股权利益”有了增值之后才产生纳税责任。员工兑现时的所得,即所受“股权利益”在兑现时的成交价和授予时的购买价的差额,属于可税的收入,按照短期资产增值税(STCG)率或长期资产增值税(LTCG)率计征。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属于短期;一年以上的,属于长期。短期资产增值税率,与普通所得税率一样,因个人情况不同,可能会高于20%。但长期资产增值税率,因个人情况不同,最高是20%。
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基本要件,公司授予员工某种盈利利益,换取员工的服务,员工在被授予之时不需要就授予的盈利利益纳税。基本要件包括:从授予之日到售出之日不少于两年。员工持有的盈利利益,是按照合伙人身份而不是按照雇员身份纳税的。因此,员工兑现后的所得,体现在公司给员工的K-1表上,公司不需要在发工资时扣税,因而也不出现在W-2上。
公司授予员工某种资本利益,换取员工的服务,员工在被授予之时,就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即合理市值和买入价的差额),因而被授予当年就会产生所得税问题 。如果这种利益是不可转让的,而且失效(即被撤销)的风险较大,那么其所得税可推演到失效条件过后,除非员工及时地做了83(b)选择。如果没有及时做83(b)选择,就该按照所获权益在归属之时的价值,缴纳普通的所得税。而资本利益的增值部分,按持有时间长短,应纳长期或者短期资产增值税。
不论是盈利利益计划,还是资本利益计划,只要做了83(b)选择,年底员工就会收到K-1表。假如做了83(b)选择,但员工被授予的“股权利益”没有完成归属,那么他可能无法就已支付的普通所得税要求退税。对员工已付普通所得税的部分,公司报税时是可以主张抵税的。
假如LLC的激励计划是授予员工期权,购买公司的盈利利益或者资本利益,那么对公司和员工来说,授予期权本身并不是引发纳税责任的事件。在资本利益期权的情况下,期权持有人(即员工)一旦行权,就有了纳税责任,而公司报税时即可主张相应的抵税。但在盈利利益期权的情况下,只要盈利利益本身是符合延税条件的,期权持有人行权之后、兑现之前,不需要纳税,LLC报税时也不可以主张相应的抵税。
此外,“股权增值权”归属之时,持有人将按照被授予的比例或份额,分享LLC的增值部分。员工兑现“股权增值权”的收入,相当于奖金,按照普通所得税纳税,LLC报税时可以主张相应的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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