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哈木·土赫提案庭审细节:7·5打砸抢烧参与者受其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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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查明的事实
——形成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组织、策划、实施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成员帕某等证人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维吾尔在线”网站,宣扬分裂思想,培养自己的团队,在一些社会问题上挑拨民族关系,通过在网站上发表维吾尔不断被打压的文章,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以达到新疆“高度自治”。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罗某证实,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威胁、逼迫其参与管理“维吾尔在线”网站。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维吾尔在线”网站自创建以来,人员的任用、职责分工等都是由伊力哈木·土赫提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审核,并专门指使通讯员按照其要求收集信息撰写、发布文章。
伊力哈木·土赫提当庭辩解称:成立“维吾尔在线”是为了消除各民族间误解,促进交流。“维吾尔在线”没有一篇文章主张分裂。
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从“维吾尔在线”网站勘验提取涉案的100余篇具有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阿某的证言:“一些汉族网民攻击少数民族、维吾尔族的言论、评论,伊力哈木会刻意保留,我记得有好多次我删掉汉族网民骂维吾尔族的评论,第二天又会出现。伊力哈木想通过网站培养一些学生,让他们更激进,对政府的不满暴涨。”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肖某的证言:“我们编辑的官方网站文章加了‘维吾尔在线’的观点,比如2013年5月天山网新闻《[url]http://乌鲁木齐召开反分裂斗争报告会[/url]》,我听从伊力哈木的意见改成《[url]http://乌鲁木齐召开洗脑报告会[/url]》,发布到了‘维吾尔在线’上。”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连,遥相呼应,大肆攻击我党和政府,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为逃避监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罗某将“维吾尔在线”网站服务器由中国境内迁往境外,由某境外媒体记者米某负责“维吾尔在线”网站的维护;通过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方式炒作涉疆问题;指使集团成员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媒体网站,翻译、转载《[url]http://胡须、面纱与维汉矛盾[/url]》等多篇文章在“维吾尔在线”网站发表;同时某境外媒体从“维吾尔在线”网站转载、引用多篇炒作涉疆问题的文章。
——利用大学教师身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诉人指控,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的身份,通过授课活动,鼓吹新疆独立,传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具的学校教学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公然宣扬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汉人的吗?不是,首先是我维吾尔人的,首先是我们中亚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国人,因为我是维吾尔人。我们的骄傲是伟大的吐克斯汗。”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讲课,听课的学生不多,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危害不大。
公诉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听了被告人的课,受分裂思想蛊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这正是被告人讲课造成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称,我有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公诉人指出,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是不能滥用的。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当权利已经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遮羞布”,当权利已经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些权利就已经被滥用;当权利的滥用侵害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时,不仅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更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和打击。
——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在课堂上引用其内容,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该调查报告2010年11月12日发表于“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主要内容为:经过几年的文献与问卷准备和实地调查,伊力哈木老师组织的维吾尔在线《[url]http://新疆民族关系研究[/url]》课题组于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六市两县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内地三市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该报告中的维吾尔族自治和独立倾向部分的调查结果:12.3%的维吾尔人认为独立建国才能解决维汉问题,而81.3%认为“高度自治”可以解决维汉问题。
视听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称:“同胞要独立,这个比例不低,占了13%的人要独立,然而还有相当大比例的人,有说87%的人,我没有记错,是要自治的,高度自治,但这些高度自治的人,要是没有自治,绝大部分支持独立。”
据公安机关调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未组建课题组,不仅没有到上述地区进行过社会调查,也没有在网上做过任何问卷调查。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团其他核心人员无一人参与过问卷的发放、收回、统计等工作,无一人见过问卷。
证人帕某的证言:“这个调查我是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上看到后才知道的,但是我从来没有见到过什么问卷调查,也没听说过。”
证人罗某的证言:“我知道以前他关于流浪儿童的社会调查,好像是复旦大学的一名硕士的毕业论文,别人把这个论文给他,他就拿着这个论文说是自己做的社会调查。这篇文章中的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是他编造的,他没有出过门,整天在家里,就根本没有时间做调查。做社会调查是个专业的东西,需要很多人去做。”
在法庭上,被告人[url]http://伊力[/url]哈木·土赫提辩称:这个调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过专业建议。我自己也做过调查,但没有公布数据。
被告人与辩护人均未出示关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做过调查的证据。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称“我的自治观点很明确。”“我是自治派。”“我希望新疆以联邦的形式留在中国。”
——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群众对抗政府,为暴恐活动制造借口。
证据显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体已经公布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维吾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url]http://新疆巴楚居民称:警民纠纷酿血案[/url]》《[url]http://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结果[/url]》,称“因社区干部和警察掀开一位维吾尔女性的面纱,导致警民发生冲突,最终酿成血案。”
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借“4·23”案件赤裸裸宣扬暴力。“用暴力抗争对付暴力,我佩服他们,他们是英雄。”“平和的我也可能去杀人,去反抗。”
书证显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学校内发生一起普通的民汉两学生斗殴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该案件后,指使集团成员歪曲事实真相,撰写《[url]http://中央民大发生汉族学生群殴维吾尔学生事件[/url]》等文章,捏造所谓的维吾尔族学生买某被汉族室友围殴致重伤,可能导致失明等事实,并暗示该事件与“巴楚事件”有关,恶意制造民族矛盾。
中央民族大学出具的《[url]http://中央民族大学关于事件经过及处置情况的说明[/url]》及北京万寿寺派出所办理中央民大打架事件案件资料证实:2013年4月24日晚,该校维语系学生付某和买某打架,致买某眉骨骨折(属轻伤)、付某轻微伤,同宿舍张、潘、刘3名学生劝架,未参与斗殴。
鄯善“6·26”严重暴恐案件发生后,“维吾尔在线”网站公然造谣称“惨案由强拆征地引发”,并连续发表多篇煽动性文章。
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北京发生暴恐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表文章称这不是恐怖案件。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解,政府没有公布证据,自己不知道事实真相。
公诉人指出,“4·23”等暴恐案件发生后,媒体及时公布了案件起因等情况,明确了案件定性,被告人关于不知道事实真相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煽动暴力,粉饰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课堂上宣扬暴力,如“不要以为暴力抗争就是恐怖活动。对维吾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争,可以反击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黄继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进行抗争。”
辩护人称,被告人曾公开表示反对恐怖主义,学生听了他的课也没有走极端。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严重后果。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络炒作该事件,“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发表《[url]http://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url]》等文章,攻击政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维吾尔在线”煽动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言论的影响之下,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引发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