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1)】(祝良律师随笔№. FL59)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24 3712【离婚:财产分割(1)】(祝良律师随笔№. FL59)
绝大多数离婚案子走不到民事审判那样的庭审。凡是走到庭审的,都是到了绝情的地步。绝情不是感情归零,而是到了零下。此时剩下的,只有“分毫必争、不计成本”了。不计成本的斗,叫恶斗。不计成本的争,叫滥争。总之是死缠烂打。
争财产,必须懂门道。下面我继续介绍财产分割的规则。
分财产的路径有:双方的书面协议,听证、庭审过程中达成的口头协议,法院根据事实、证据所做的裁决。法院尊重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没有欺诈、胁迫、错误或违法, 法院不干预协议。但若法院根据事实、证据予以裁决,则必须坚持平分原则(FC§2550)。
为了分割财产并确认共同财产对各方责任(即债务)的承担,法院必须先把责任定性为单独责任或共同责任,然后把责任摊派给双方(FC§2551)。
法院在评估财产、责任的价值时,要尽量按照靠近庭审时的价值计算,除非经一方提前30天通知,要求法院根据分居之后、庭审之前的某个时间的价值计算,以便贯彻平分原则(FC§2552)。
法院可以做出任何为了贯彻平分原则所必需的裁定(FC§2553)。也就是说,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只要他认为他的裁定是公平分割财产和债务所必需的。
如果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定性、财产价值通过自愿的书面协议的方式解决,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有关共同财产和准共同财产的争议额不超过5万美元,法院可以令双方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解决。只要法院认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了,就可以把案子转到仲裁程序。注意,法院关于共同财产和准共同财产的价值的认定是不能上诉的(FC§2554)。也就是说,法官说你们的争议额是5万美元或以下,你不服也得接受。
除了关于争议额的认定不可上诉外,初审法院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所做的裁定都是可上诉的,而且上诉法院对初审法院的分割是可以修正的(FC§2555)。
法院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保留持续的管辖权。庭审判决之后,任何一方仍可以回到法院,请求法院就前面的庭审忽略的或者没有涉及到的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做出裁定。在这类案子里,除非法院认定有法律正义要求不做平分处理的情况,法院必须坚持平分原则(FC§2556)。
凡是婚内获得的以共有产权形式拥有的财产,不论用哪种共有形式,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婚姻共同财产。共有产权(joint ownership)有三种基本形式:其一、松散共有(tenancy in common):对同一个物业,各方产权比例可相同、可不同,但任何一方可使用该物业的全部。例如:甲乙丙共有一个房子,他们中任何一位都可以进入房屋的任何一个角落。任何一方死亡,他在该共有财产中的产权利益,将由其继承人继承或者按照生前信托由受托人分配给受益人。例如:丙死后,他在前例房子中的权益,可由他的两个女儿丑、卯继承,之后,那房子就由甲、乙、丑、卯四人共有。共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
其二、紧密共有(joint tenancy; joint tenancy with survivorship):一项财产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人共有,各方对该财产有平等而不可分的权利。共有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公司。紧密共有产生了一 个“产权由幸存者享有”(with survivorship)的附加限制。任何一方亡故,该财产由其他共有人共有。例如:父、母、女共有一屋。父死了,房子由母女共有;母死了,房子由女儿全权拥有。
其三、夫妻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这是紧密共有的一个特别形式,仅适用于夫妻,而且只能通过遗嘱(will)或者地契(deed)设立。一项财产由夫妻两人共有,夫妻对该财产有平等而不可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亡,该财产的全部产权由幸存方享有。离婚时,“全部产权由幸存方享有”这个附加限制立即灭失,夫妻共有的财产将按照松散共有(tenancy in common)来作平等分割。此外,夫妻共同设立生前信托时会产生这样一个假设,即:夫妻共有财产转入信托后,“全部产权由幸存方享有”这个附加限制将自动解除,而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各自有一半处置权。
上述共同财产的推定是可以克服的。要克服这个推定的一方,必须用明确的、客观的证据来证明它不是共同财产。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是明确的、客观的呢?婚姻法典里举了两个例子,满足其中一个即可:(1) 获得财产时的房契或其他产权文件里明确地指出该财产是单独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或者(2)双方有该财产属于一方单独财产的书面协议(FC§2556)。
**
【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
Copyright © 2015,2020
大易律师事务所
DAHYEE LAW GROUP
San Jose Office
97 E. Brokaw Rd., Ste 310G
San Jose, CA 95112
(408) 329-7562 (中文)
(408) 359-5915 (English)
*
Pleasanton Office:
5776 Stoneridge Mall Rd., Suite 288
Pleasanton, CA 94588
(925) 478-3968 (中文)
(925) 304-6532 (English)
*
WeChat微信:
US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