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动态2013-2014(十):国会能比我们还聪明?

anonymous-114  06/10   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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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分子怪物




在上一篇我提到的一个观点:浩如烟海的判例法和常人很难理解的司法程序是美国精英阶层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有力武器,这个星期我想就这个观点多说几句,因为这个星期又有一个“有趣“的案子进入我们的视野:


CTS Corp. v. Waldburger

CTS是一家上市公司,1985年的时候该公司停止了某处的生产,两年之后把地卖给了房产开放商修建居民区。CTS当时保证该处无任何工业污染,二十几户居民迁入,双方相安无事。

二十多年过去了,在2009年居民发现地下水里含有超标的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简称TCE),三氯乙烯有毒性,美国地广人稀乡村居民常自打井使用地下水。居民们喝了二十多年的有毒水而不知道,这还了得,2011年把CTS告上法庭。

到目前为止,这是个事实清楚,条理相对简单的案子。我相信在中国,工业用地改作住房用地,地下水被污染也时有发生。


但是在美国,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了。


居民们入禀美国联邦法院西北卡罗莱地区法院(北卡罗莱州相当大,大州往往有不止一个联邦地区法院),但是法院判他们败诉,因为北卡罗莱州有所谓的Statute of Repose的诉讼限制,在被诉方最后一个行为的十年之内必须提告,超过十年(这里已经有二十多年)就不能再告了。


相信大家都知道,各国法律里都有“消灭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的概念。英美法系里似乎还更复杂一些(我也不是很肯定英美法系相对于大陆法系在这点上相对复杂程度),时效被分成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大家比较熟悉的Statute of Limitation和很少有人知道的Statute of Repose。

Statute of Limitation是从起诉人被侵害(injury)开始算起而Statute of Repose从被告人的最后一个行为算起。


是不是听上去很模糊?让我举个例子:一个超市进了一批过期食品,卖给了顾客。顾客吃坏了肚子,这里Statute of Limitation是从顾客吃坏了肚子(被侵害了)算起,而Statute of Repose是从商家卖过期食物给顾客(商家的最后一个行为)算起。

这个差别相当小,是不是?大概也就是顾客买和吃之间的时间间隔。但是回到这个土地污染案子上,这个差别就相当大了,Statute of Limitation应当是居民们发现地下水被污染时算起,而Statute of Repose起始于从CTS的最后一个行为:1985年关厂。


二十几名居民面对CTS这家上市公司,输掉了官司,正无计可施。维克弗斯特大学(Wake Forest University,有时也翻译成维克森林大学,NBA明星邓肯,克里斯保罗都来自这个学校)法学院的一群热心学生接手了这个案子,让人瞠目结舌的事情发生了:一个三年级的法学院学生在联邦第四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面前反转了这个案子。他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就是1980年的综合环境治理,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在这个法案的309条款里,联邦法律明确地说联邦法覆盖(Preempt)各个州关于环境污染诉讼的Statute of Limitation,第309款统一规定一律以受害者获知自己被侵害的时刻算起。


这里我们得交代一下Preemption这个概念,因为美国有联邦法和州法两级法律体系,而这两个法律体系也时有重合。美国联邦政府手里的强大武器就是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至高条款(Supremacy Clause)。

Thi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thereof; and all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and the judges in every state shall be bound thereby, any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of any state to the contrary notwithstanding.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所以美国国会常常会在法律中覆盖州法,当然了这种覆盖会受到最高法院判例法的约束。


现在问题就演化成这样了:居民们输掉了初审,因为北卡罗莱州法对Statute of Repose的十年限制。学生们帮他们打赢了上诉法院因为联邦法覆盖了州法关于Statute of Limitation的限制。CTS的律师急忙说,这是咋回事?Statute of Limitation和Statute of Repose可不是一个概念。学生们说,国会通过联邦法律时候的原意就是两个一起覆盖,第四上诉法院同意这个看法。第四上诉法院的多数意见书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和第九上诉法院的看法相同,但是第五上诉法院看法和我们相反。


封面为美国上诉法院分布地图。


当不同的上诉法院给出不同的判决的时候,你就知道你的下一站在什么地方了:联邦最高法院。


现在让我们稍微停顿一下,让我们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细节中抽身而出而回到这个案子的本源:被起诉的公司CTS甚至没有去辩护自己有没有污染土地,而是纠缠于一个程序性的问题。这凸显了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重视程序正义甚于结果正义。


这个可能在任何一个国家发生的工业用地改住房用地地下水被污染的案子现在变成归结到一个法律细节:当国会通过“综合环境治理,赔偿和责任法”的时候,他们的原意是不是覆盖整个北卡罗莱州州法的民法诉讼有效期。


当最高法院本周正式开始庭审的时候,九位大法官的反应倒是有些出乎所有人的预料:

斯卡里亚,一般被认为九位中最博学的大法官,开宗明义地就说:“我甚至不知道Statute of Limitation和Statute of Repose之间的区别,我以为它们是一回事。”

CTS的律师一下就傻了,斯卡里亚都说他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你还怎么强调这两点的不同。

仿佛这还不够,肯尼迪也扔进一块砝码:“对我来说也是新闻。”

但是CTS的律师没有放弃,他引用了当年国会讨论的档案试图证明当初国会议员们是清楚这两者区别的,他们特意没有覆盖州法中关于Statute of Repose的条款。


但是他这句话可能犯了九位大佬的大忌,斯卡里亚下一刀来得又快又直接:“你认为国会比我们还聪明,比我们还懂法律?”(You think Congress is smarter and they know the law better?)

斯卡里亚的哈佛学妹卡根要厚道得多,她说得既优雅又很自信:“That’s a very legally sophisticated Congress you’re asking us to imagine.”(你是在要我们想象一个非常了解法律细节的国会)。


代表二十几户居民的律师,维克弗斯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John Korzen一定心里开始哼起了小曲。Korzen教授,在此之前从未在最高法院大法官面前陈述过,但他的处子秀没有让他的学生失望,法学界在庭审之后对他的评价是polished and confident,优雅和自信的。


庭审已然结束,让我们拭目以待九位大佬优雅和自信的判决吧。



后记一:在读到这个案子之前,我从未听说过Statute of Repose,鄙人怎么能比九位大佬还聪明还懂法律呢?吼吼。


后记二:为维克弗斯特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同学们喝彩!法律工作者的执着和专业精神是法治国家的终极保证。


后记三:关于英美法系更重程序正义,我想盎格努撒克逊民族千年来形成的司法实践也是寄希望于正义的程序最终也会带来相当程度的结果正义,足以维系社会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我甚至隐隐地觉得在中美这种拥有巨大疆域的国家里,维持有效的统治,追求形式正义可能是保卫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最优途径。但本怪物何德何能,何敢言之凿凿?一篇文章,一个观点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