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政法体系的认识--吴艳阳
anonymous-114 02/06 61684.5/108
深夜点灯写论文,新看或重温了很多美国政治法律方面的文章或案例,虽然不时要面对一些晦涩的拉丁文,但感触良多,尤其美国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完善政府行政的巨大作用令人印象极为深刻。当然,对美国政法体系又有了更深的认识:
1,国内提宪政,言必称美国宪法。1789宪法在权与法制衡上并无开创性建树,感觉被人为过于拔高。美国真正实现三权制衡要等到19世纪的马案后才真正形成。三权确实分立,但从未真正平衡:早期是司法权最弱势,现今则是司法高高凌驾于立法行政之上。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任命,且终身制。嗯,终身制。对了,被国内公知们骂得狗血淋头的“公务员高薪养廉”理论就是由这位终身不退的大法官某天嫌自己工资太低而提出来的。
2,“民主≠多党制”。很奇怪多党制会占据舆论焦点,其实是被人为误导,真正目的大家都懂的。美国立国初期没有党派,国父华盛顿则最深恶痛绝党争,认为党派只会成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近有美国联邦政府关门,泰国内耗;远有唐朝牛李党争。所以多党制和民主没毛线关系,至少不是屁民当家做主。严格说来三权中真正体现民众意愿的当属立法,可惜立法首先得看占据议会多数政党脸色,好像和你我P民关系也不大。
3,身为普通法系代表,随着判例越来越多,好处嘛就是原则性增强;坏处也显而易见:条条框框多了,美国司法制度也日渐保守化--开创性的东西越来越难见到了,除非对美国司法制度进行根本变革。所以对那些叫喊着要效仿英美来变革国内法律体系的我深不以为然--驴唇不对马嘴,海洋和大陆本就各有精彩风景。
Anyway,老祖宗的话还是对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欢迎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