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訴訟:受托人之賠款】(祝良律師隨筆№ T21)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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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訴訟:受托人之賠款】(祝良律師隨筆№ T21


受益人(Beneficiary)和受托人(Trustee 之間因賬務發生了糾紛,十有八九與受托人違反了信托有關。受益人質疑受托人的報賬,受托人要證明報賬沒有錯誤。


如果法院裁定受托人違反了信托,其責任包括:(1)受托人之違反信托造成的信托財產的損失或貶值,加利息;(2)受托人通過違反信托賺取的利潤,加利息;(3)信托財產應得的利潤,如果受托人違反信托是造成利潤未能實現的原因。(PR§16440(a))


如果法院認為相關情況下受托人的所做作為是合理的、有誠意的,法院可實施其酌情裁量權,免除受托人的部分或全部所的損失責任,如果這樣做是公平的話(PR§16440(b))


受托人應負責的利息是這樣計算的:判決書生效時的按照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或者受托人實際收到的利息,選較高者(PR§16441(a))


如果法院認為相關情況下受托人的所做作為是合理的、有誠意的,法院可實施其酌情裁量權,免除受托人的部分或全部的利息責任,如果這樣做是公平的話(PR§16441(b))


法院在裁量受托人的違反信托的責任時,除了適用以上基本規則外,法院還可以援用其他法規或普通法下的救濟(PR§16442)。例如,從受托人的報酬裏扣,從受托人在信托財產裏的利益中扣(受托人同時也是受益人的情況),甚至讓受托人賠款(PR§16420(a)(3))。


要證明受托人的報賬沒有錯誤,舉證責任在受托人(Purdy v. Johnson, 1917)。如果受托人無法證明每一筆開銷和入賬,司法上的推定是錯在受托人(Blackmon v. Hale, 1970)。在沒有物證、人證的情況下,受托人的證詞,如果是可信的,也可以克服這個司法推定(McCabe, 1948)。


如果受益人反對受托人的報賬是基於受托人違反了信托,那麽受益人有舉證責任,證明受托人的義務和受托人未能履行其義務(Van de Kamp, 1988)。這一點並不難。受益人舉證後,責任即轉移到了受托人一方,即證明他該做的都做了,而且符合可接受的標準。


如果在一項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交易中受托人占了便宜(即得了更多的利益),那麽有一個可克服的推定,即受托人違反了信托(PR§16004(c))。這時,法院要求受托人證明自己沒有違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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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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