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宗教工作者签证: 要件与步骤】(祝良律师随笔No. 517c)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9/06 1725【R-1宗教工作者签证: 要件与步骤】(祝良律师随笔No. 517c)
这个地球上对各种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组织之尊重与宽容者,没有一个国家能与美国相比。这个国家几乎对任何宗教敞开大门,允许它们在这里任意传播、蔓延。过去二十多年来,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的各个分支得益于美国的宗教移民制度,往美国输入了众多的宗教人才。然而代表着美国主流信仰的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实际上没有善加利用美国的制度。过去20多年,基督教圈内善用美国制度的,当属韩国移民的教会。
下面我就主要以基督教为例,介绍美国的R-1宗教工作者签证。
R-1宗教工作者签证是给两类人的:一是牧会人员(Minister),例如牧师、副牧师、助理牧师、音乐牧师、青年牧师、妇女牧师、神父、长老等;二是宗教专业工作者(worker in religious vocation or occupation),例如琴师、神学教师、修女、宗教翻译、诗班指挥等,但不包括秘书、修理工等与宗教无关的岗位。前者通常是指按照教规被按立为神职人员的发挥领导作用的宗教工作者。后者是指宗教组织从事宗教活动需要的某些有专业技能的人。两者之间的区别,类似于经理与工程师的区别。
R-1宗教工作者签证,和H-1, L-1, TN, E3, O-1, P-1等签证一样,属于非移民工作签证。申请R-1签证的人叫受益人(Beneficiary), 赞助受益人的在美国的雇主,叫申请人(Petitioner)。十多年前,如果受益人不在美国,申请人出一封雇用证明信,受益人就可以持证明信到所在国的美国使领馆申请R-1工作签证。后来,由于反恐的原因,国会修改了法律。按照新法,申请人(例如教会、神学院、宣教组织、福音杂志社)必须先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129(R-1)申请,获准后,受益人持I-797即R-1批准书,到所在国的美国使领馆申请R-1工作签证。受益人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同时申请R-2签证。R-2持有人在美国不可以工作。
如果受益人已在美国并持有F-1/2, H-1/4, L-1/2, O-1/2, P-1/2等非移民身份,申请人可向移民局递交I-129(R-1)申请并同时要求转换受益人身份,获准后,R-1受益人即可为申请人工作,成为申请人的雇员。受益人的已在美国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同时递交I-539(R-2)申请,把非移民身份转换为R-2身份。
I-129(R-1)申请人(即雇主)必须是美国的非盈利宗教组织(例如教会、神学院、宣教组织、福音杂志社),必须有美国国税局签发的联邦免税资格即§501(c)(3)证明信,必须有支付给受益人工资的财务能力。例如,美国的一家教会准备聘用上海的王牧师为美国教会的中文牧师,年薪是5万美元。教会的I-129(R-1)申请要包括财务报告、银行月单等证据,证明该教会有能力支付王牧师的薪水。
在I-129(R-1)递交之时,受益人必须是美国雇主所属的同一个宗派的会员至少两年。基督教的大宗派有罗马天主教(Roman Catholic)、圣公会(Anglican/Episcopal)、东正教(East Orthodox)、长老会(Presbyterian)、卫理公会(Methodist)、浸信会(Baptist)、兄弟会(Brethren)等。如果聘用王牧师的美国教会属于联合卫理公会(United Methodist Church)的,那么王牧师必须在卫理公会或者相似的教会里有两年的会员历史。8 CFR 214.2(r)(3)。会员历史,一般可由受益人原来的教会出一封证明信即可证明。
R-1工作可以是全工,也可以是半工(每星期工作20小时以上即可)。法律对R-1持有人的薪水没有设限,但教会支付给R-1雇员的薪水不能低于所在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加州目前是每小时$11, 有些城市有更高标准)。
牧会人员(Minister)有连续两年的全职牧会经验后,他所服务的教会可以往移民局递交I-360宗教移民申请。I-360 获准后,他和家属(即配偶和21周岁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递交I-485绿卡申请。
非牧会宗教工作者欲申请绿卡,可以走I-360程序(同上),也可以走Eb2/3程序,即先经过美国劳工部的PERM程序,然后教会往移民局递交I-140申请。I-140获准后,他和家属(即配偶和21周岁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递交I-485绿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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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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