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为何密苏里州弗格森大陪审团不起诉威尔逊警官
高分子怪物 11/28 6684
两天之前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的大陪审团决定对于今年8月9日在弗格森镇开枪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不予起诉,此事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英文媒体的报道数不胜数,就是中文媒体也做了大量报道。
这些中文媒体的报道起到了很好的科普美国司法体系的作用,原本大家不太熟悉的大陪审团制度也渐渐走入前台。但是阅读了这些中文媒体的报道之后,我觉得大多数报道都或多或少地站在法律和秩序一边而忽略了另外一方的观点;更重要的是大多数报道都没有触及大陪审团运作所遵循的判例法依据,不讨论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就无法真正理解对方的立场。
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什么是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和普通陪审团有何不同。
大陪审团在普通陪审团之前接触这个案子,由他们判断要不要起诉嫌疑人。如果说普通陪审团多多少少对大众还是有些透明度的话,大陪审团的整个运作过程则完全是黑箱操作。各个州对大陪审团的组成和运作方式也各有不同,比如说去年佛罗里达州的齐默曼一案(Florida v. Zimmerman)中佛罗里达州的检察官就干脆跳过大陪审团直接起诉齐默曼,因为佛罗里达州法律说检察官只有在寻求判嫌疑犯死刑的情况下才必须通过大陪审团。今年审理密苏里州这个案子的大陪审团是案发之前挑好的,他们实际上是在等案子,密苏里州的法律要求十二个陪审员中至少有九个人同意起诉才会起诉嫌疑人。
撇开这些细节不谈,大陪审团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他们听取检察官的“一面之词”。也就是说辩护律师是没机会在大陪审团面前出现,一旦大陪审团决定起诉,辩护律师才可以进入,要求检方提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exculpatory evidence,对控方有利的证据叫做Inculpatory evidence)。
值得一提的是在齐默曼一案中,在进入审讯之后检察官安吉拉•克里(Angela Corey)仍然扣押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遭致哈佛大学著名的教授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猛烈抨击,德肖维茨称克里是在“犯罪”,“最好现在就给自己找个律师”,“我见过好的检察官,坏的检察官,安吉拉•克里是最糟糕的检察官。” 安吉拉•克里一怒之下打电话给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要求哈佛解雇德肖维茨,哈佛大学当然只能一笑了之。德肖维茨听说了之后更加得意,跑到电视上逢人便说,对安吉拉•克里冷嘲热讽。两人之间隔空交战一时成为大新闻,风头甚至超过案子本身。
既然大陪审团只听取检察官的一面之词,那检察官有义务把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呈给大陪审团么?
答案是:不需要,检察官可以排除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听上去是不是很不公平?这可是我们大名鼎鼎的斯卡里亚大法官在1992年的美利坚合众国诉威廉姆斯一案中(United States v. Williams)写的。斯卡里亚在5:4的判决书里回顾了英美民族上百年的司法实践,得出结论:大陪审团从来就不是为听取双方立场而设立的,大陪审团的任务就是审查检方有没有显示嫌疑人的确有犯罪可能性。这是个远比普通陪审团“疑罪从无”来的容易的标准。
实际上检察官们不向大陪审团出示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陪审团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检察官说服,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前首席法官就说过,一个检察官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地说服大陪审团起诉一个三明治。
回到威尔逊警官枪杀黑人青年布朗的案子上来,很多美国法律人目瞪口呆地发现,这次检察官前所未有地“公正”起来了:他不但向大陪审团出示了所有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甚至允许威尔逊警官到大陪审团面前陈述数小时。他们质疑,为什么在这里检察官就使用了了双重标准?
斯卡里亚在威廉姆斯案里可是白纸黑字写的:“As a consequence, neither in this country nor in England has the suspect under investigation by the grand jury ever been thought to have a right to testify or to have exculpatory evidence presented.”(无论在这个国家还是在英国,在被调查的嫌疑人从来也没有在大陪审团前作证和呈上对己有利证据的权力。)
对于这些评论,我不禁觉得啼笑皆非。毫无疑问,大陪审团不同于陪审团,正因为大陪审团并不给出最后的判决,他们判定犯罪嫌疑的标准较低也不是没有道理,而且美国社会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法律资源去逐个严加审视每个大陪审团考虑的案子。当初圣路易斯县的检察官很有可能是因为这个案子事关重大,为了各个方面都没话说而把双方的证据都呈现给大陪审团,他以为这样别人就不会指责他有偏向。
只是他没想到的是,当你从平时“不公正”做法突然改正到“公正”做法的时候,你本身就不公正了。听上去是不是对你很不公正?没办法,这个社会的很多问题常常没有很公正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