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上有关香港政改的讲话


Dennis 海纳百川-1645  10/03   3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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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司司长出席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座谈会致辞全文 
                                      来源:政府新闻公报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昨日(六月十九日)晚上出席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座谈会致辞全文:

蔡(秀煜)主席、各位校友:

  大家好!首先多谢灼非邀请我今日回到母校,参加今天晚上的座谈会。这个漂亮的黄丽松讲堂,在我读大学的时候还未有。但黄丽松博士是我读大学年代的校长,所以今日来到这里,特别有亲切感。我在香港大学毕业生议会最新一期的通讯中,看到新任校长Professor Peter Mathieson和黄丽松博士在伯明翰会面的照片,见到黄博士精神奕奕,我深感高兴。

  不久之前,我和当年港大社会科学学会--我们叫它「三蛇」--杨威宁内阁的庄员re-union,闲话一下三十多年前的上庄日子,也令我回想起当年学生运动所谓「国粹派」和「社会派」之争。当年两条路线竞争之激烈,和现时香港政治上不同路线的竞争,可谓不相伯仲。但我始终认为「认中关社」是每一个香港大学生应有的态度,三十多年前如是,今日在「一国两制」下更为重要。

  想起当年学院里学生运动路线之争,也令我想到今日社会上围绕政制发展的激烈讨论。事实上,未来几个月将是政改讨论的重要时刻,所以我亦选择了以此为今晚座谈会的议题。我们在五月初,完成了为期五个月的政改第一阶段谘询,现正加紧整理所收到的大约130,000份的书面意见,撰写谘询报告,让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正式启动「政改五步曲」的第一步。虽然报告未出炉,但相信在座各位都已经强烈感受到,社会上不同阵营针对政改的某些重要课题,特别是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法和程序的立场差距有多大,意见的表达有多激烈。而偏偏,政制要向前走,二○一七年要落实普选,就是要社会各界共同商讨出一个有广泛共识的方案,要建制和泛民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的大比数通过。

  这样的工作,如何才能够成功做到呢?我没有灵丹妙药,也没有魔术棒。作为主事官员,能够做的就是以最大的诚意和耐性,向持不同立场人士说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大家能求同存异,缩窄分歧,凝聚共识。在这个游说的过程中,其中一个要点,就是向市民大众,提供一些重要的角度,去思考香港政制发展这个重大议题。因为如果每人都只是凭个人观感看问题,缺乏共同的讨论基础,是很难谈共识的。我认为,看香港的政制发展,值得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第一个角度,是历史的角度。香港实行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应从何说起呢?有人说是一九八四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心水清的校友应该知道,《中英联合声明》只提到行政长官由选举或协商产生,以及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并没有提到普选。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目标,是一九九○年颁布的《基本法》提出的。当年,经过社会广泛讨论后,一九八八年公布的《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五个方案,其中有两个涉及一人一票普选,其他则采用选举团的制度。结果,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采用了现时《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然后经普选产生的方案,作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最终目标。全国人大所选取的方案,可以说是既平衡了当年各方的意见,亦选择了较为民主进步的方案。值得一提的是,作出这个在当时(香港的立法局在一九九一年以前还没有直选的议员)极具前瞻性政策方针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59名委员中,来自内地的人士有36名,占多数。

  至於普选的目标何时落实,《基本法》没有明言。《基本法》附件一只是规定了回归后首十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以及二○○七年以后如需修改的程序。香港可以於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所订出的。我记得,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订出普选时间表,当时其实是颇出不少社会人士意料之外的。我还记得,当时我和政府同事出席在礼宾府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先生介绍有关决定内容时,大家都抱着极为兴奋的心情,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明确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普选时间表,香港将迈向民主发展的新历程。我想带出的历史事实是,如果没有《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我们现时讨论二○一七普选行政长官,根本就没有任何基础。

  回望八十年代初的香港,再比较今天,我们的政制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了?八十年代初的香港,仍是殖民地,总督由伦敦委派,立法局只有委任和官守议员。三十年间,香港回归,藉着《基本法》的实施,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成为了法定目标;藉着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香港有了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时间表。事实上,自回归以来,行政长官选举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经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由800人增至1200人;立法会选举的直选元素亦不断增加。一九九八年选举产生的第一届立法会包括20名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1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二○○○年选举产生的第二届立法会包括24名分区直选的议员。二○○四年选举产生的第三届立法会和二○○八年选举产生的第四届立法会,分区直选的议员增加至30名,占全数60位议员的一半。二○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时,立法会议员人数增加至70人,分区直选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为35名,其中新增加的5个功能团体选举议席由区议会议员提名,并经全港原来没有功能团体选举权的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社会上仍然有些人士说,中央政府无意在香港实行普选,是否公平和有根据呢?如果中央从来无意在香港实行普选,历史的轨迹是否应该有所不同呢?

  第二个看政制发展应有的角度,是宪制的角度。在过去的政改讨论中,有一些人士提出的意见,有意或无意地,把香港当成一个独立的政权实体,而忽略了香港是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此一重要的宪制基础。例如,有人曾说,政改讨论是香港的「内部事务」,中央官员不应评论;又或者说,普选特首要符合国际标准,中央宪制没有角色。但只要回归《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们就会有较为全面、清晰的图画。

  首先,在《基本法》的序言,已清楚写明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国家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十二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特区各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区各项制度是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基本法》加以确定。因此香港政治体制的设计和运作,必须遵循《基本法》。

  此外,在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所谓的「政改五步曲」--之中,中央在决定是否有需要修改,以及最终批准修改的阶段,都有明确而实质的角色。《基本法》亦规定,行政长官经过普选产生以后,需要由中央任命。行政长官就任后,亦须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事务发出的指令。因此,普选行政长官不单是香港人的事情,亦是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国家大事。近月以来,多位国家领导人就这问题发言,既重申中央对香港特区实行普选的真心诚意,亦表达中央对今次政制发展工作的关注。他们的意见,是宪制权力的体现,必须获得重视;也只有在政改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央的关注和意见,普选才会有成功的机会。

  第三个角度,是法律的角度。我们在谘询期内一直强调,政改讨论必须要以《基本法》为基础。我们甚至多走一步,在谘询文件已指出一些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权力的方案,很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亦在谘询期内不厌其烦地发表文章和粉墨登场拍短片解释有关提名程序的法律基础。这一点最近亦获得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认同,认为「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都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我们有关《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宣讲工作,看来在普罗大众当中是取得了一定成效。最近我观察到,社会上普遍对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认识是加深了。但很可惜,在一些坚持「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的人士和团体之中,这些重要的法律意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考虑。我曾经出席过一些由支持这些方案团体所办的谘询会,当谈到他们的建议与《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是否相容时,会听到这样的回应:「我提出的是一个最好、最民主、最符合国际标准的建议,怎么会不符合《基本法》呢?难道《基本法》是限制民主的吗?」或者「我提的是一个最好、最民主、最符合国际标准的建议,不正正是《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香港居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第二十六条所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权,和第三十九条所说的有关国际公约的权利吗?」我或许可以理解提出这种意见的人的想法,但经过合理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尤其是像《基本法》一类宪制性法律,是不能任意演绎的,更不能轻率背弃。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视为最好的一套作为行事准则,视法律如无物,我们的社会会变成怎样呢?如果政府以这样的准则处理政改,提出於法不合的方案给社会和立法会考虑,政改工作只会走冤枉路,完全没有成功的机会。

  第四个角度,是政治的角度。普选方案即使合宪合法,仍不一定成功。「五步曲」中最难走的一步,是在立法会取得三分之二多数议员的支持。我们过去的经验是一次成功,一次失败。从现时立法会内的政治势力分布看来,没有一个政治阵营有这样的票数。政改方案要通过,意味着方案要获得一定程度的跨党派支持,也意味着党派之间必须有一定的立场调整和妥协。我希望见到的政治角度,就是以务实、整体利益、求大同、存大异出发,实现跨党派的合作,为香港带来普选。

  可惜,这种对政治的理解,并非人人认同。社会上有一些人认为,所谓政治,就是宣扬并坚守一己的立场;所谓政治技巧,就是鼓动民众支持自己,并打击持不同意见的人士,甚至自己阵营中不同意见的人;所谓政治的效能,就是不惜以违法的行为要胁中央,迫中央就范。也正因为这种对政治的理解,一些政治团体、人物在政改立场上寸步不让,即使拉倒普选、政制原地踏步亦在所不惜。这使党派之间的妥协、和解和合作越来越困难,甚至制造了剑拔弩张的场面,更可能会危害香港市民珍而重之的社会安宁。

  我相信,真正的政治,应该是为整体社会谋取最大的福祉。我记得出席宗教界政改谘询会时,一位佛教界的代表说,社会讨论政改,应该有「心中无我,心存大我」的态度。要人人做到「无我」,可能要求太高;但如果大家能「心存大我」,为实现普选的目标,大家多走一步,尝试化解分歧,甚至放下一些原有的坚持,共识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我认为,这种以「大我」为本的政治,才是真正的政治,也是社会看政改应有的眼光。

  最后,呼应最初所说的「历史角度」,我们看政制发展,也需要一种向前看、面向未来的角度。不少人把这次政改,看成是「终极一战」,把二○一七的普选制度看成是政制发展的终局,於是出现了一种"now or never"的情绪,不同的阵营更加壁垒分明,捍卫自己支持的普选安排。在这一点上,我的个人看法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并没有排拒实行普选后,相关制度仍可作出完善的可能性。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机会,是迈向理想制度的一步,这一步一踏出后,五百多万合资格选民就可以一人一票选行政长官,这个特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永远不会再走回头路,而且再往前走,可以精益求精,以这样的角度看,大家的讨论空间或许会宽广一些,达成共识的机会也许会大一些。

  有人曾经慨叹,为何距离普选越近,路却好像越来越难走。明明香港可以向前跨出的一大步,但由於不同人对「如何走」的意见分歧,我们就在跨出与不跨出这一步之间,踌躇停滞。不过,在困难之中,作为政府主事的官员,我仍是带着希望的。我和我的团队在行政长官的领导下会抱坚定的信念,全力以赴,坚持到底,希望最终走完「政改五步曲」,实现二O一七普选行政长官。

  各位校友,我和政改专责小组的袁国强司长和谭志源局长都是毕业於香港大学,都是「明德格物」的拥护者。我们和各位也许毕业於不同的年份,但都曾经在同一个山头,观察香港的成长;也在山下不同的岗位,参与香港的发展。对这个城市,我们都怀一份共同的关心。香港政制来到今日这个十字路口,特别需要你们的关心和参与,藉你们的专业知识,对社会的洞察,为政制发展的讨论提供宏观、持平的角度,帮助我们共同踏出普选的历史性一步。谢谢。
       完

      2014年6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0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