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分居之日?】(祝良律师随笔No. 204)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0/10 1804【如何确定分居之日?】(祝良律师随笔No. 204)
有些离婚案子中,“分居日”早一年、晚一年不怎么重要。也有一些案子,“分居日”早一星期、晚一星期,都影响财产权利,因而影响心情。
“分居日”之所以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分居之后的所得是单独财产,而不再是共同财产。二是法院在裁定配偶赡养费时,对长期婚姻和短期婚姻是区别对待的。所谓长期婚姻是指结婚之日到分居之日满十年的婚姻。三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因生活所迫所欠债务的责任止于分居之日。
分居故事本来就五花八门,离婚法院在裁定分居问题时引用的标准和规则也不一样。直到2016年,加州通过立法,在婚姻法中专门加了一个第70条,才算统一了标准。新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新法废除了两个判例法规则,即Davis (2015) 和Norviel (2002))中的有关分居的规则,明确了初审法院在裁定分居日时必须遵循的标准:一方必须客观地申明了其分居意图,并把分居意图传达给了另一方,而且要求分居的那一方的行为与其意图相一致。很多情况下,“申明”和“传达”本身就很难鉴定。怎么办?第70条要求法院根据综合情况的整体标准(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来判断。因此,夫妻同住一屋或一室,只是法院考虑的综合情况的一个因素,而不是一个决定性因素。
综合情况包括哪些因素呢?下面只是判例法里曾经提到过的因素,并不能覆盖现实生活里的全部因素:
1、同住一屋或一室;
2、性生活;
3、一起旅行;
4、参加婚姻咨询;
5、正常的通讯联络;
6、情人节卡片;
7、开共同账户;
8、一起报税;
9、共同参加社交活动;
10、一起去教会。
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70条要求法院在裁定分居日期时要考虑全部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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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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