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警官案子的若干说明(转自微信群)


Alex Chen-1199  02/22   13535  
5.0/2 



1)美国警察执行任务时危险情况下误杀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1989美国最高法院的Graham v Connor判例,http://en.m.wikipedia.org/wiki/Graham_v._Connor。这是Ferguson的BrownCase和纽约的GarnerCase最后被判定不起诉的宪法依据。华人警官Liang的Case要比GarnerCase轻很多,如果按照以前的两个判例的法律依据以及Graham v Connor判例形成的宪法基础,如果没有政治考量,华人警官Liang绝对不应被起诉。所以签名绝对没有违背良心。(George Yang:这个不绝对。Oakland 的 Oscar Grant 案子就判了刑。所以我从来不说"白人警察不判".)

2)梁警员律师费由警察工会支付,不需要社会捐助;千万不要让不怀好心之人骗了。目前为止,没听说粱家需要捐款的消息。

3)关于后续活动捐款的必要性正在向警察工会等机构咨询协调,有待确认。

4)希望大家遵守规矩,一人签一票,不要让十万签票产生质疑。(说我们中国人做的事情都是假的)。落下不好的名声。

另据介绍,梁警官作为工会成员,所有律师费会由工会出。梁警官现在的律师是警察工会提供的律师,Stephen Worth (http://www.wll-law.com/attorneys/stephen-c-worth/),据了解他应该比较有代表警察打刑事官司的经验。请不久Eric Garner "I can't breath"的案子,就是这个律师的另一个合伙人代表的那个案子里的警察。梁警官的华人支持者也在和梁家沟通,向他们说明不一定非要用警察工会提供的律师,并向他们推荐其它律师。这个最终要由梁家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