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2)】(祝良律师随笔№. FL60)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25 3558【离婚:财产分割(2)】(祝良律师随笔№. FL60)
前面讲的是分割婚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则。下面我再介绍几个特殊规则。
落实公平合理原则的最表面、最直接的办法是“平均主义”。但很多情况下,平均主义反而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立法者知道了这个现实,就给法院留出了一块灵活处理的余地:若因经济状况之所需,而且在法院认为适于实现共同财产之实质性平等分配之前提下,法院可以把一项共同财产只判给一方(FC§2601)。有些财产,例如牛羊、汽车、房屋、古董、宠物等,除非卖了换钱,无法分割,只能判给一方,其一半价值从其他财产里抵扣。
共同财产分割之前,对财产有控制权的一方有时候管不住自己,或者受了亲朋好友的蛊惑,或者受了律师的教唆,采“先占为主”、“先下手为强”的策略与步骤,控制、挪用、隐藏共同财产,或者偷梁换柱,目的是排除对方在该财产中的产权利益。对于类似情况,法院将先把现有的共同财产分为两等份,然后从先占者的份额里扣除他故意先占的财产中他不该得的那部分,给另一方(FC§2602)。
人体受伤赔偿属于财产权利。本来受伤痛的人享受赔偿金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婚姻改变了伤痛的性质,因为一方疼痛,另一方也连带疼痛,尽管现实情况未必如此。立法者跟随法官在一些列判案中的丰富想象,经过归纳处理,把法官造的规则塞进法典:首先,凡是诉因(例如车祸)发生在婚内的,受伤者获得的或将要获得的赔偿属于共同财产(FC§780)。离婚诉讼中,作为共同财产的这块受伤赔偿的分割,不一定要对半平分,但受伤者应分到的不得少于50%((FC§2603)。
其次,凡是诉因(例如车祸)发生于离婚判决或者分居判决之后的,受伤者获得的或将要获得的赔偿属于受伤者的单独财产(FC§781(a)(1))。这个规则背后的逻辑是,法院裁定了婚姻关系终止或者合法分居之后,双方已没有相互支持的义务,即便二人仍同住一室甚至还包在一起相互取暖,“连带伤痛”的问题就不用考虑了。
其三,凡是诉因(例如车祸)发生于夫妻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期间,受伤者获得的或将要获得的赔偿属于受伤者的单独财产(FC§781(a)(2))。这个规则背后的逻辑是,不在一起生活,没有相互的感情支持,没有“相依为命”,因而就不存在“连带伤痛”的问题。
其四,在受伤赔偿属于受伤者单独财产的情况下(FC§781(a)),如果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的单独财产为受伤者获得赔偿垫付了开销,那么垫付的开销应从赔偿金里报销(FC§781(b))。这个规则背后的逻辑是:有借有还、物归原主。
其五,如果受伤者的诉因(例如车祸)发生在婚内,但诉因是针对其配偶的,那么受伤者获得的或将要获得的赔偿属于受伤者的单独财产(FC§781(c))。
其六,如果一方的受伤是其配偶的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的,那么在过错一方的单独财产被扣尽之前,共同财产不能用于承担过错一方或其共同过错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伤一方在受伤之后书面同意用共同财产支付赔偿,则不受此限(FC§782)。
其七,如一方企图谋杀或者纵容、协助谋杀自己的配偶而被定罪,离婚时,作为对过错者的惩罚,离婚法院可以把共同财产在受害方退休福利中的全部利益判给受害方(FC§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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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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