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的报酬与免责】(祝良律师随笔№ T32)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06 2398【信托:受托人的报酬与免责】(祝良律师随笔№ T32)
受托人为信托工作,耗时、耗力甚至耗情绪,是否该得合理的报酬?在小家庭里,信托人是夫妻,继任受托人和受益人是独生子女,有无报酬,无关紧要。但受益人不担任继任受托人的情况下,继任受托人履行职责时,领受适当报酬则是合情又合理的。
如果信托文件里规定了受托人的报酬,那么受托人就有权依信托文件的规定领取报酬(PR§15680(a))。但是,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设定、增加或减少受托人的报酬:其一,受托人当下的义务和信托设立时规定的义务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其二,信托里规定的受托人的报酬已变得很不合理、很不公平,或是太高,或是太低;其三,情况太特殊,必须公平对待(PR§15680(b))。法院设定、增加或减少受托人报酬的决定,仅适用于法院决定之后的信托管理中的工作(PR§15680(c))。也就是说,对受托人在法院决定之前的工作,仍按决定前的办法计酬。
如果信托文件里没有具体地规定受托人的报酬,受托人有权要求合理的报酬(PR§15681)。法院可以把受托人的报酬设定为周期性报酬,如月薪或年薪,并持续一定的时间(PR§15682)。如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受托人,受托人的报酬按照共同受托人服务的比例分配,除非信托文件对此另有规定,或者共同受托人同意按照别的办法分配(PR§15683)。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里报销(1)他在信托管理中垫付的适当的开销,和(2)他在信托管理中垫付的不适当的开销,但报销额以信托从中受益的实际额度为限(PR§15684)。
受托人管理信托,除了有故意或过失责任的情况外,信托的损失不能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为了保护信托垫付的钱和利息,为了信托管理中的开销、损失和责任而垫付的钱和利息,或者因为持有或控制任何信托财产而垫付的钱和利息,自动地产生针对受益人的连在信托财产上的滞留权(PR§15685)。也就是说,如果分配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拒不归还受托人,受托人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执行滞留权。
“受托人的服务费”可以包括周期性的基本薪资、百分比补偿率、最低费用、小时费率、交易服务费等,但不包括特殊情况下的服务费(PR§15686(a))。有时一个信托文件会生出几个信托。随着时间的演进,某个信托的管理会提上日程。受托人如果想就某个信托的管理提高收费,必须提前60天通知(1)有权收到财务报告的每一位受益人(PR§16062);(2)收到上一次报账的每一位受益人;和(3)已书面要求受托人提供提价通知并留下联系地址的受益人(PR§15686(b))。
如果受益人在60天内没有反应,即就算默认,受托人的增费从通知之日起第61天开始生效。如果受益人不同意受托人的提高收费的提议,必须在60天内向法院递交一个§17200申请,请法院复议。如果受益人在60天过期之前往法院递交了增费复议或者罢免受托人的申请并把申请副本送达受托人,那么在法院作出决定或者受益人撤案之前,受托人提高收费的计划不发生效力(PR§15686(c))。如果法院同意受托人提议的增费,或者受益人撤回了申请,那么受托人的增费从通知之日起第61天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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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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