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诉讼:受托人怎样得解脱(2)】(祝良律师随笔№ T20)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28 2343【信托诉讼:受托人怎样得解脱(2)】(祝良律师随笔№ T20)
既然有那么多责任、捆绑,谁还愿意充当受托人(Trustee)呢? 在生前信托里,委托人(Trustor)尚有行为能力的时候,自己充当受托人,是很正常的事。容易引起混淆的,是委托人过世后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之后(例如成了“植物人”),谁来充当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履行信托里规定的职责。我以前提到过,继任受托人可以是第三方商业机构例如信托管理公司和银行的信托部等,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戚、朋友、同事,也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女。
不论谁充当继任受托人,若不小心违反了信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为消除受托人的恐惧,法律上留了一个口子:除了下面三种例外情况之外,如果信托文件里有一个免责条款,写明了受托人不需要承担违反信托的责任,受托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一种例外情况:受托人之违反信托是出于故意、严重过失、恶意或者不顾受益人利益致使信托里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或者受托人因为从违反信托中谋取了利益而致使免责条款无效的。(PR§16461(b))
第二种例外情况:如果信托里有这样的免责条款,即如果受益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对受托人的临时的或最终的财务报告或报账提出异议则免除受托人的责任,那么此等免责条款只有满足了下面三个条件才是有效的:(1) 财务报告或报账列明了细目;(2)受益人提出异议的时限不得少于180天,或者受托人选择了下面第三种例外情况里的程序;以及(3)随财务报告或报账送达给受益人的通知不得小于12号大写字,通知内容须包括类似这样的文字:“你从收到该财务报告或报账之日起有(XXX)天时间对其中的任何一项提出异议。你的异议必须是书面的;必须列明异议理由;必须在上述时限内送达给受托人。如果你未能在时限内把你的异议书送达受托人,将来你就永远不能向受托人提出此异议。如果你在时限内向受托人提出了书面异议,那么你从收到该财务报告或报账之日三年之内(PR§16460)可根据你的异议起诉受托人违反信托。” (PR§16461(c))
第三种例外情况:如果信托的免责条款规定受益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少于180天,那么它就是无效的。但是,受托人可以选择采用上面介绍的书面通知,把其中的天数换成180天。(PR§16461(d))
该反对的,没有及时地提出反对,等于弃权。如果信托里规定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又如果受益人没有在有效的时限内向受托人就其报账或财务报告提出异议,那么,对于受托人的报账或财务报告里已适当披露的事项,受益人就不可以告受托人了(PR§16461(e));对于经由任何细目适当披露的其他诉求,受托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PR§1646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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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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