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訴訟:賬務之爭】(祝良律師隨筆№ T17)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22 3203【信托訴訟:賬務之爭】(祝良律師隨筆№ T17)
家庭信托的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之間通常有親情關系,本來是有信任基礎的。但在涉及錢財的事上,親情關系惡化為仇敵關系是很容易的。信托管理中,常見的爭議是賬務問題。受益人對受托人不滿,懷疑他隱瞞財產、私吞財產、轉移財產,越想越氣,越氣越迷失,貿然啟動了官司,忘記了自己在幹什麽,等醒悟之時,傻眼了:親情沒有了,資源也耗盡了,或者耗到了肺痛,耗到了小家內部起紛爭的地步。
受托人的某些花費是可以從信托財產裏報銷的。如果受益人把受托人拖入官司,燒了很多錢,最後會發現自己發動的戰爭實際上燒了本來屬於自己的錢。哪些花費是從信托財產裏報銷的呢?有兩類:其一,信托管理中正常發生的花費(PC§15684(a));其二,不屬於信托管理中正常發生的花費,但屬於為信托爭取利益而發生的花費(PC§15684(b))。到底哪一些屬於“正常發生的”,哪一些屬於“為信托爭取利益而發生的”,將在庭審時,由法院根據事實裁定。
受托人對信托的一些付出,對信托財產有“衡平留置權”。所謂的“衡平”,是指不需要登記或判決而成立的,不需要專門文件規定的權利。所謂的“留置權”,相當於通俗意義上的“抵押”,意思是在處置信托財產時,受托人的付出要先從信托財產裏扣留。受托人可以主張“衡平留置權”的付出包括:為了維護信托墊付的錢加合理的利息,在信托管理中發生的開銷、損失和責任,以及因擁有或者控制任何一部分信托財產而產生的花費,例如受托人墊付的地稅、HOA費等(PC§15685)。
受益人告受托人賬務違法,如果法院認為受益人的挑戰沒有正當理由而且出於惡意,那麽法院可裁定,讓受益人賠償受托人的損失並支付其訴訟開銷,包括律師費。判給受托人的這部分錢,從受益人在信托裏的利益中出,不足部分,由受益人個人負責(PC§17211(a))。偷雞不成蝕把米(清·錢彩《說嶽全傳》),就是這個意思。
受益人告受托人的起因通常是受托人的賬務有些亂套,讓受益人懷疑受托人是否在謀私利,是否掩蓋真相,是否在掏空信托財產。如果受托人多做一些披露,多做一些解釋,訴訟是可以避免的。即便訴訟開始了,雙方仍可以努力,達成和解,避免進一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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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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