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 如何注资?】(祝良律师随笔№ 924)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1/21 2058【生前信托: 如何注资?】(祝良律师随笔№ 924)
一张电话卡,没有充值,也就没有用处。公司设立后,如果投资人没有注资,那么公司资本就是零,它就没有支付能力,其有限责任保护等特权就有可能在诉讼中丧失。与此类似,一个可撤销的生前信托,若没有注资或充值,它能否对委托人(即设立信托的人)的资产产生符合信托人本来意思的影响,就有了不确定性。
信托的注资或充值,是指委托人按照信托的规定,把他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转入信托。信托设立以后,信托中关于信托资产的定义和描述,对委托人名下的财产的性质会产生影响。如果信托中关于信托财产的界定模糊不清,又如果委托人没有来得及把资产转入信托,万一委托人去世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继任受托人在履行职责时,就会遇到不少麻烦,甚至会出现戏剧性后果。
在著名的Heggstad (1993)一案中,委托人设立了一个生前信托,但没有把他在一处TIC共有地产中的34.78%产权转入信托。在信托第一条中,委托人声明他已把附件所列财产转入信托。在此案之前,没有转入信托的财产不算是信托财产。但Heggstad法院确立了一个新规则,即:尽管产权文件上没有体现信托的所有权,委托人在信托中的声明足以表明信托在该地产中的产权利益。
Heggstad之后,继任受托人可以根据加州继承法§850往法院递交申请,把委托人生前没有来得及转入信托的财产转入信托。这样做的必要条件是相关财产必须在信托中有明确的界定。没有被明确地具体地列入信托资产的财产,在委托人去世后是不能转入信托的。“本人兹郑重声明把我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转入本信托”,这样的一般声明,不符合Heggstad 法院确立的规则。
十二年后,加州上诉法院在Ukkestad(2015)一案中,根据合同法原理,对上述规则的适用条件做了延伸:如果信托中委托人声明把他拥有的全部财产、产权及其全部相关权利转入信托,又如果外部证据足以证明在委托人去世前没来得及转入信托的地产属于委托人,那么委托人去世后,继任受托人可以把这些地产转入信托。
尽管有上述补救规则,信托设立之后,委托人应该把信托资产清单上的不动产过户给信托。在绝大多数可撤销的信托中,委托人也是初始的受托人。把资产过户给可撤销的信托,只是发生名义上的过户,没有发生实际买卖,因而没有地产过户税。不动产过户,需要到县政府登记新地契。取决于登记处的工作量多少,地契登记有时需要一两个星期,有时需要几个星期,都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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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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