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中的发明,产权归谁?】(祝良律师随笔 No. 606)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1/09 1923【梦中的发明,产权归谁?】(祝良律师随笔 No. 606)
一些音乐、诗歌和绘画的意象出自梦幻。同样,一些科学和数学发现的线索也是在梦中牵引出来的。例如:笛卡儿(1596-1650)的科学方法论,门德列夫(1834-1907)的化学元素周期表,阿格西(1807-1873)的鱼类化石标本,华莱士(1823-1913)的自然选择进化论,柯库勒(1829-1886)的苯环形分子结构,拉马努金(1887-1920)脑子里蹦出来的上百个数学公式,奥托·勒维(1873-1961)的神经冲动之化学传递,波尔(1885-1962)的原子模型等重要发现,都与他们梦里的意象有关。
同样,一些技术发明的灵感来自发明人的梦境。例如:缝纫机的带孔针头得益于伊利亚∙郝伟(1819-1867)所做的一场噩梦:食人族用长矛在他身上捅来捅去,他看到了矛头上带一个小孔儿。梦境中的矛头启示他解决了他很久没有找到方案的针头问题。伊利亚于1846年获得了缝纫机专利,1854年告辛格侵权,赢了官司。这项发明对人类的贡献,不下于微软的盖茨。顺便说一句,伊利亚在1851年发明了拉链(美国专利No.8,540),不过那时候他忙于推广他的缝纫机,没有花时间把它开发为实用产品。现代拉链要归功于桑德贝克1913年的专利(美国专利No.1,060,378)。
发明的灵感不论是来自梦幻还是冷静的思考,只要不是抄袭、模仿别人的, 获得专利后,专利权属于做出发明的人。现代雇佣关系出现以后,雇员的发明,如果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做出的,属于雇主。进入信息化社会以后,很多类发明的关键与工作场所的技术条件之间的关联越来越弱。一位工程师有可能在度假时、打球时、游泳时、上厕所时或者做梦时想出一个绝妙的解决方案。基于这些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谁?
大部分高科技公司的雇佣协议里或者员工手册里都有这样的规定:员工在雇佣期间所做的发明,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递交专利申请时,雇员将无条件地把专利申请转让给公司。雇员对这类条款一般没有异议。但过了一段时间后,脑子里有了新想法,想自立门户,开发新产品,这类条款就会让他头痛。
如果他先辞职,后申请专利,将来他的生意和原雇主的生意形成竞争时,原雇主有可能会跳出来主张专利权,请求法院下令,把专利转让给原雇主。当然,原雇主能否得逞,取决于这项发明与原来的工作性质、条件、项目的关系。关系越密切,越能说明这项发明是原来工作的自然结果。相关性越小,就越能说明这项发明与原来的雇佣关系无关。例如,苹果的软件工程师在辞职后递交了一个不粘锅的专利申请,不论这不粘锅的市场潜力有多大,苹果都不可能把这专利夺去,因为在订立原来的雇佣合同时,苹果并没有期望软件工程师会开发不粘锅。
如果他在离职之前申请了专利呢?雇主会强调雇佣期间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雇员则会强调发明的思路与工作条件毫无关系。即使发明是在梦中完成的,如果这个发明和雇主的产品、技术、系统、服务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至于做出这个发明是在雇主的合理期望之内,那么在庭审时,陪审团也有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不是这份工作,你怎么可能碰巧做出这样的梦来呢?如果150年前若不是伊利亚在苦苦研发缝纫机,他怎么可能从那噩梦中获得带孔针头的灵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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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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