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受益人的地位】(祝良律师随笔№ T33)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07 2356【生前信托:受益人的地位】(祝良律师随笔№ T33)
信托里有两个基本关系:首先是信托设立人(亦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是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以信托设立人的去世之日为界,之前的日子,受托人对信托设立人负责;之后的日子,受托人对受益人负责。除了信托文件里另有规定,又除了需要信托设立人与全部受益人共同决定的情况,只要信托仍处于可撤销的状态,而且有权撤销信托的人是有行为能力的,那么有权撤销信托的人——而不是受益人——享有信托赋予受益人的权利,而且受托人对有权撤销信托的人负责(PR§15800)。
显然,有权撤销信托的人,只要活着而且还有做决策所需要的清醒的意识,就是决策者,就是老大。老大可以随时罢免受托人。受托人必须听老大的。在这个阶段,受益人和受托人基本上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只要信托设立人还清醒地活着,受益人没有什么地位。在通常的生前信托里,设立信托的人有4个身份:(1)委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主人,他是委托人,即他要委托别人(受委托人,简称受托人)帮他处理财产事务;(2)有权撤销信托的人——作为委托人,他决定继续还是终止委托,因而是有权撤销信托的人;(3)受托人——作为有权撤销信托的人,他也有权任命自己是受托人,任命其他人作备用受托人;(4)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他有权在信托里指定他自己在有生之年是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又作为受托人,可以执行信托,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他自己(受益人)的需要。
生前信托的关键是信托设立人在仍有决策能力的时候掌控决策权。在信托管理与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受益人可以表达或者必须表达同意的情况,只要信托仍处于可撤销的状态,而且有权撤销信托的人是有行为能力的,那么有权撤销信托的人——而不是受益人——有权表达同意或不同意(PR§15801(a))。这里有一个例外,即在信托里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需要信托设立人与全部受益人共同决定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权参与(PR§15801(b))。
决策权包括知情权。在信托管理与执行过程中,如果有通知需要送达给受益人,只要信托仍处于可撤销的状态,而且有权撤销信托的人是有行为能力的,那么通知必须送达给有权撤销信托的人,而不是给受益人(PR§15802)。
决策权也包括委派权。例如,信托里可以规定委托人把一般指定权和把财产从信托里撤出的权力委派给别人代他执行。当下可以行使一般指定权或把有权把财产从信托里撤出的人,可以行使有权撤销信托的人的上述决策权和知情权,但其行权范围仅限于对信托财产的权力(PR§15803)。
在信托管理与执行过程中,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信托,受益人可以往法院起诉,让法院强制受托人纠正错误,或者面免除受托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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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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