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诉讼的管辖法院】(祝良律师随笔№ T26)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31 2971【信托诉讼的管辖法院】(祝良律师随笔№ T26)
关于信托的内部事务出现了纷争,原告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管辖法院的问题,即往哪一个法院递交诉状或申请的问题。联邦法院在每个州有地区法院。州法院在每个县有高等法院。除了联邦法规范的领域,例如反倾销、专利、商标、版权、移民等,州法院对普通的民事案件有自动的管辖权(CCP§410.10)。信托方面的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州法院对信托的内部争议有独占的管辖权,同时对关于信托是否存在的争议、信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争议和其他有关受托人和第三方的争议有管辖权(PR§17000)。涉及信托内部争议的诉讼,双方都没有要求陪审团审案的权利(PR§17006)。也就是说,庭审时,法官是唯一的事实发现者。
受托人的居所、受益人的居所、信托财产的所在地可能不在同一个县里。关于生前信托的诉讼,起诉时,原告或申请人应往信托管理的主要居所的所在县的州法院递交诉状或申请。信托管理的主要居所是指由受托人或其代表从事信托事务日常管理活动的场所(PR§17002(a))。如果信托只有一位受托人,受托人的居所或其平时的生意场所就是信托管理的主要居所。如果信托有不止一位受托人,信托管理的主要居所是共同受托人一致同意的某一位受托人的居所或其平时的生意场所。如果他们的意见不一致,那么任一位受托人的居所或其平时的生意场所都可被当作信托管理的主要居所(PR§17002(b))。如果生前信托没有受托人,请求法院指定受托人的诉讼,应该在信托财产所在县的、或者部分信托财产所在县的州法院进行(PR§17005(b))。
关于遗嘱性信托的诉讼,管辖法院是信托管理的主要居所的所在县的州法院,或者是遗产管理所在县的州法院(PR§17005(a)(2))。
只要信托管理的主要居所在加州,只要接受了充当该信托的受托人的任命,不论受托人住在哪个州,他就自动接受了加州法院对他的管辖权(PR§17003(a))。同样,不论该信托的受益人住在哪里,在涉及他们在信托里的利益范围内,加州法院对他们有管辖权(PR§17003(b))。也就是说,住在外州、外国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在收到加州法院传唤时,必须像本地人一样到庭,并遵守加州的法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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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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