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东西是可专利的?】(祝良律师随笔 No. 604)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9/26 3703【什么东西是可专利的?】(祝良律师随笔 No. 604)
经常有人问我:到底生么样的发明、什么样的创新、什么样的技术、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用来申请美国专利?
工艺、机器、制品、物质合成,及其改进,只要是实用的、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就是可专利的(35 U.S. Code § 101)。但对这个基本原则的适用和解释,是与时俱进的,处于动态演进之中的。
首先在专利审查层面上,专利审查员要遵循“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这个手册又汇编、归纳了专利局上诉委员会(PTAB)的解释性决定和联邦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专利申请人对于审查员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至专利局内部的上诉委员会(PTAB)复议。
其次在诉讼中,联邦初审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的法官要适用和解释专利法和判例法。到了美国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法官又要适用和解释专利法和判例法。到了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又要适用和解释专利法和判例法。 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权威,下级法院和行政部门(PTO, PTAB)必须遵从。
作为一个一般规则,除了物理现象、抽象概念和自然规律之外,“太阳之下任何人造之物”都是可专利的(Diamond)。
那么,如何区分自然产物和人造之物呢?如果你的发明是“物质合成”,一个常用的鉴定标准在于人是否参与了物理结构的变化。砖瓦是人造之物,石头是自然之物,区别在于前者有人的参与,而后者则没有。
如果你的发明是“基因产品”,那要看它是否是“分离出来的”并具有新的应用特性(Myriad)。
如果不是“基因产品”,那要看它是否是“纯化的”和“浓缩的”并产生了新的功能或用途(Parke-Davis)。
人工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是可专利的(J.E.M. v. Pioneer)。
如果你的发明是“软件或商业方法”,目前的鉴定标准是它是否属于“抽象概念”(Bilski)。首先要看它是用具体的机器或装置来执行的,还是把现有物从一个形态转化到另一个状态。其次要看如果授予专利,是否会让专利权人对一个抽象概念拥有垄断权。
如果它是通过思维来实施的,或者是纯粹的数据操作,那就太抽象了(Rader in Cybersource)。如果它不是抽象的,并且在计算机技术上有功能性的、非显而易见的应用, 那么它就能满足专利法(35 U.S. Code § 101)的基本要件(Research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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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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