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婚姻中的财产转性问题】(祝良律师随笔№.208)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1/12 1849【再谈婚姻中的财产转性问题】(祝良律师随笔№.208)
在加州,婚内获得的财产被推定为共同财产(FC §760),但主张不是共同财产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即用证据来推翻这个推定(Ettefagh (2007) 150 Cal. App.4th 1578)。推翻这个推定的一个办法就是溯源,即:用来获得这项财产的资金来源是单独财产的,这项财产也是单独财产;反之亦然。
加州还有一个证据法上的推定,即产权文件上的所有人被推定为真正的产权所有人(Ev C §662),但主张文件上的所有人不是产权所有人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即用证据来推翻这个推定。这个推定无法靠溯源来推翻。例如,婚后夫妻用女方的婚前积蓄买了一处房产,产权文件上写了夫妻两人共同拥有,那么这处房子就是共同财产。
在确定夫妻财产的转性时,以上两个规则常会用到。所谓的财产转性是指,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变为一方的单独财产, 一方的单独财产变为另一方的单独财产。
财产转性需要书面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有利益受损方的认可(FC §852)。认可的方式有四种:一,受损方自己的书面表示;二,受损方加入另一方的书面表示;三、受损方同意另一方的书面表示;四、受损方接受另一方的书面表示。
夫妻之间赠送的没有显著价值的、主要由受赠方使用的动产礼物,归受赠方所有,不需要书面文件来确立财产之转性(FC §852(c))。
转让不一定是转性。转让可以是有条件的,但转性是无条件的、单向的。把单独财产转入夫妻联合信托里,并不能改变财产的原来的性质,不能变成共同财产(MaCDonald (1990) 51 Cal. 3d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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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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