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次薪水,该什么时候发?】(祝良律师随笔No. 814)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8/09 4281【最后一次薪水,该什么时候发?】(祝良律师随笔No. 814)
员工离职,不论离职的理由是什么,总有最后一次发薪(“出粮”)的问题。
假如员工正好在上一个发薪周期结束那天辞职或者被解雇,他正好领到了最后一次工资,雇主正好也不欠他别的,这就没有什么问题。例如,公司每月15日和当月的最后一天出粮,工人正好在出粮的那天被解雇了,那么雇主按照正常的发薪日程给他出粮即可。
假如“离职”发生在两个发薪日之间,雇主要特别小心了。
如果雇主解雇了员工,那么员工在被解雇之前的应得的工资,必须立即支付(加州劳工法§201(a))。你要人家走人,你必须把他该得的工钱付了,你不能让人家过后回来取,或者等到下一个发薪日。
如果雇主、雇员之间没有书面合同,雇员辞职,那么雇主必须在雇员提出辞职的72小时内,把雇员该得的工钱付了。如果雇员要求雇主把支票寄给雇员指定 的地址,雇主必须在雇员提出辞职的72小时内把最后的工资支票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如果雇员提前72小时给了雇主要辞职的通知,那么他辞职那天,雇主必 须支付他该得的工钱。(加州劳工法§202(a))。
如果雇主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把最后一次的工资发给离职的员工,那么雇主要支付罚金。从该发未发那天算起,每天罚金按照离职前的工资费率计算,以30天为限。(加州劳工法§203(a))。
【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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