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他們告你什麼?(1/2)】(祝良律師隨筆No. 812)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8/05 1697【老板,他們告你什麼?(1/2)】(祝良律師隨筆No. 812)
華裔小企業的老板,特別是華裔餐館老板,經常被非法移民告到州勞工局、州法院或者聯邦法院。在審理勞工案子時,政府和法院都不考慮工人是否有合法身 份。不論工人是本地生的,拿著旅遊簽證從亞洲來的,還是從墨西哥邊境爬進來的中南美洲人,在政府和法院那裏都被一視同仁。因此,老板根本就沒有必要把原告 的非法身份當成一個把柄。
在州勞工局,工薪訴求的時效是3年;在法院,時效是4年。時效之外的,不在管轄範圍之內。工人在法院遞了訴狀,勞工局就不能再管此事了。但是,如果 工人先在勞工局告,要了前3年的賠償後,他還可以再到法院告,追訴前第4年的賠償。有些南美洲工人告華人老板多次了,對這套程序,幾乎是輕車熟路。他們懷 裏揣著一個小本本,經常在上面寫寫畫畫,目的就是在適當時機,下手宰你。
工人告老板,通常把公司和個人一起拽進官司裏,目的是要增加心理壓力、擴大訴訟費用。他們告你什麼?凡是涉及工時、工資的,故事都差不多。最低工薪、超時工資(加班費,OT)、吃飯時間、休息時間、等待時間、記錄罰款等等。
最常見的訴求是超時工資(加班費,OT)。每天超過8個工作小時的和每星期超過40個工作小時的,雇主要付給工人“正常時薪”的一倍半 (150%)。每天超過12個工作小時的,雇主要付給工人“正常工資”的兩倍(200% )。“正常時薪”是這樣計算出來的:工人在一個年度裏的總收入除以52星期再除以40小時。
那麼什麼時間算是工作時間呢?很多老板認為工人實際幹活的時間,才算是工作時間。但按照加州法律,工人受雇主控制的時間,都是應該得到報酬的工作時 間(Morillion v. Royal Packing Co., (2000) 22 Cal.4th 575, 583)。
有老板問我:每個月“出糧”一次可以嗎?我答:你不要自找麻煩。加州勞工法§204規定,每月發薪兩次。至於每月哪一天出糧,由雇主預先規定,不能變來變去。
工人告雇主欠工資(包括超時工資OT),如果成立,那麼法律還要求雇主額外支付10%的年息,計息時間從欠薪時算到庭審 (加州勞工法§218.6;§1194),並支付原告的合理律師費和訴訟費。
有些雇主給員工發全部或部分現金。用現金發薪水,本身沒有錯。但問題是你有沒有同時發給工人一個“薪水細目單”。這個細目單,按照加州勞工 法§226(a),必須包括9個方面的數據,例如工資總數、工作小時、時薪、超時、計件費率、扣稅、凈額、工人名字和社安號的後四位數、雇主名字和地址 等。否則,每個發薪時段(通常兩個星期或半月)罰款$50,下一個發薪時段罰款$100,累積罰款不超過$4000。這罰款是給原告的,不是給政府的。
還有工時、工薪記錄問題。加州勞工法§1174規定,雇主要保留工人工作時數、時薪(即“費率”)、工資凈額的計算根據以及每個發薪(“出糧”)時 段裏工人開始和結束時間等方面的記錄。如果雇主沒有準確的記錄,那就以工人的說法為準。因此,讓工人打卡是必要的。否則,一旦遭遇訴訟,你就虧大了。(未 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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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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