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美国法案简介: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 ~ 蒙城老張有话说

蒙城老張-101698  08/25   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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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美国总统权力范畴)

该法规定的总统权力包括:

(a)(1)在第1701条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总统可根据其可能的规定通过指示、许可或其他方式规定——

(A)调查、监管或禁止——

(i)任何外汇交易,

(ii)在任何银行机构之间、经过、通过或向任何银行机构转移信贷或付款,只要此类转移或付款涉及任何外国或其国民的任何利益,

(iii)受美国管辖的任何人或任何财产的货币或证券的进口或出口;

(B)在调查悬而未决期间进行调查、阻止、监管、指示和强迫、使无效、取消、阻止或禁止任何获取、持有、扣留、使用、转让、撤回、运输、进口或出口,或就任何涉及任何受美国管辖的任何外国或其国民拥有任何利益的财产,或与任何财产有关的财产;以及

(C)当美国从事武装敌对行动或受到外国或外国国民的攻击时,没收其认为计划、授权、协助或从事此类敌对行动的任何外国人员、外国组织或外国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财产,或对美国的作弊行为以及对没收的任何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应在总统所指示的条件下,在总统不时指定的机构或人身上承担,并按总统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持有该等权益或财产,为美国利益而使用、管理、清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且此类指定机构或个人可以执行任何和所有与实现或促进这些目的相关的行为。

(2)在行使第(1)款所授予的权力时,总统可要求任何人以报告或其他形式,就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行为或交易,在完成前、期间或之后,或就任何外国财产中的利息,或任何外国或其国民拥有或曾经拥有任何利益的财产中的利息,或执行该款规定所必需的利息。在任何情况下,如根据本款要求某人提交报告,总统可要求出示由此人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账簿、记录、合同、信件、备忘录或其他文件。

(3)遵守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法规、命令或指示,在一定程度上应完全免除作出该等法规、命令或指示的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就本章或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法规、命令或指示的管理或依据本章或依据本章发布的任何法规、命令或指示而善意地作出或忽略的任何事情,在任何法院承担责任。

(b)本条授予总统的权力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监管或禁止总统的权力——

(1)任何邮政、电报、电话或其他个人通讯,而不涉及任何有价物品的转让;

(2)受美国管辖的人对拟用于减轻人类痛苦的物品,如食物、衣物和药品的捐赠,但总统认为(A)这种捐赠会严重损害他处理根据第1701条宣布的任何国家紧急情况的能力的情况除外。在本章中,(B)是对被提议的收件人或捐赠者的胁迫反应,或(C)危及正在进行敌对行动的美国武装力量,或在这种情况下清楚地表明敌对行动即将发生的情况;或

(3)从任何国家进口或向任何国家出口任何信息或资料,不论是商业的还是其他性质的,不论其格式或传播媒介如何,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影片、海报、留声机记录、照片、缩微胶卷、缩微胶片、磁带、光盘、CD-ROM、艺术品和新闻专线。本款免除管制或禁止出口的,不包括根据本编附录第2404条或本编附录第2405条控制出口的货物,以达到此类控制促进美国不扩散或反恐怖主义政策的程度;第18编第37章禁止的行为;

(4)通常与往返任何国家的旅途有关的任何交易,包括进口随身行李供个人使用、在任何国家内的生活费,包括支付生活费用和购买个人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以及这种旅行的安排或便利化,包括不定期的空运、海运或陆运。

(c)机密信息——在对根据本节作出的裁定进行的任何司法审查中,如果该裁定是基于机密信息(如《机密信息程序法》第1(a)节中的定义),则此类信息可单独或以非公开方式提交审查法院。本节不赋予或暗示任何司法审查权。

(中文翻译摘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