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師談遺產規劃】(祝良律师随笔No. 915)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19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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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師談遺產規劃】(祝良律师随笔No. 915)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遺產規劃”,並不僅僅是老年人才需要做的。其實,任何一個成年人都有必要采取謹慎的預防措施。實踐中經常會有人問:遺產規劃究竟能解決哪些問題?這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問題。不同情況,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下面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概要。

其一,假如你不幸離世,一個良好的規劃可立即為老婆孩子提供日常需要。例如,保險是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特別是在妻子沒有工作、孩子尚未成年的情況下,男主人一旦去世,保險可立即成為家人生活所需的財務支柱。 如果家裏沒有足夠的積蓄,不買保險,就是最大的冒險。

其二,假如夫妻不幸離世,留下未成年的孩子,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保障孩子的監護、扶養、教育等事項符合你的遺願。例如,如果你沒有通過遺囑和信托安排 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扶養、教育等問題,那麼夫妻去世後,法院要為孩子指定一個監護人。法院指定的監護人將全權安排孩子的衣食住行等事務,包括管理孩子的財 務。法院的安排,花錢不少,但孩子未必喜歡,也未必如你所願。

其三,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以保障你的遺產能盡快地分配給受益人。例如,把房產過戶給受益人,遺囑就不是最好的選擇。生前信托、共有財產、保險等規劃手段,都可繞開遺囑認證程序,讓受益人直接接收遺產。

其四,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以保障你的其他親人和你關心的人按照你的意願得到你的幫助。你活著的時候,他們也許不需要你的贈與。如果你希望在你死後,自 己的遺產的一部分用於幫助他們,你就可以設立一個信托基金,定時、定量地給他們提供援助。如果你想在你死後,你用遺產的一部分援助某個慈善事業,你可以設 立一個慈善信托。

其五,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以把遺產分配的開銷降到最低,避免浪費。指定一位或多位稱職並有責任心的遺囑執行人或受托人是減少不必要開銷的主要因素。有些事情,交給專業公司代辦要比讓親朋好友辦理更有效。

其六,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以把受益人的稅務責任降到最低。省下的每一塊錢,都是受益人的。多給政府一塊錢,受益人就少得一塊錢。

其七,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以與你的退休計劃、保健和其他福利協調起來,讓你在有生之年既能照顧家人,又能安享晚年。

其八,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以提前安排在你喪失行為能力後的醫療保健和財務管理事項。

其九,如果你有生意,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以保障你的生意在你死後能按照你的意願完成過渡。

其十,一個良好的規劃可以減輕家人處理後事的負擔。古今中外,人死之後,家人要處理後事。處理後事涉及很多不同的選擇和開銷。 如果這類事早有安排,家人就不必為此操心。

當你不能照顧自己、自己的財產、自己的家人時,怎麽辦?在你健康的時候你總會有個大致的想法。把你的想法落實為可執行的法律文件,就叫“遺產規劃”。

用法律術語來說,“遺產規劃”就是資產所有人在其有行為能力時所做的關於死後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後如何處置其遺產的綜合安排。這個綜合安排,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1)遺囑,(2)信托,(3)處理財務事項的授權書,和(4)預先制訂的醫療、護理指導規則。是否制訂“遺產規劃”,即是否以可執行的方式安排後事,與錢多錢少無關。

如果沒 有“遺產規劃”,那麽死後遺產的處置就要遵循無遺囑繼承的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處置遺產,有兩個缺點:一是法院費用和律師費是一筆數額不小的開銷;二是遺 產安排不一定符合死者生前的願望。如果失去行為能力之前沒有“遺產規劃”,也有可能造成不便,例如財務方面、醫護方面的決定無法由親友或其他代理人代行。

在加州,如無遺囑,遺產依如下順序分配給繼承人(Probate Code §6400-6401):(1)配偶得屬於死者的那部分共同財產的50% (例如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百萬,夫妻一方死後,另一方得死者的那一百萬的一半);(2)配偶得死者的個人財產的全部,一半,或三分之一。
如果死後沒有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那麽配偶得死者的個人財產的全部。個人財產是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的、夫妻各自單獨擁有的財產。

配偶得死者的一半個人財產的情況是:(a)只有一子或一女在世,或者只有一位亡故子女的子女在世;(b)沒有子女在世,但有父,或有母,或有父母,或有父母的子女,或父親的子女,或母親的子女在世。這兩類情況下,配偶之外的繼承人得50%

配偶得死者的三分之一個人財產的情況是:(i)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子女在世;(ii)有一位子女在世,並有已故子女的子女在世;(iii)無子女在世,但有兩位或多位已故子女的子女在世。這三類情況下,配偶之外的繼承人得三分之二。

遺囑是喪失行為能力之前訂立的一個文件,它規定誰是遺產受益人,誰是遺囑執行人, 誰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等。大部分遺囑條款的執行,要經過法院認證。遺囑中可以包含一個“倒空條款”,規定把未按遺囑處置的全部財產裝入一個可撤銷的信托。

生前信托通常指的是可撤銷的信托。委托人把財產裝入信托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在信托中所列的要求管理信托財產。委托人死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在信托中規定的分配方案,把信托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受托人可以分為多層,第一層是委托人;其後有第二、第三甚至第四層。 受益人也可以分多層。委托人活著的時候,他既是第一層受托人,又是第一層受益人。委托人死後,繼任受托人履行職責。

為了預防喪失行為能力(例如殘疾、老年癡呆、植物人等情況)後的局面,通常需要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一是設立一個持續有效的授權書(Probate Code §4401),在授權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後、死亡之前, 由代理人替授權人處理財務事項;二是簽署一個醫療、護理指導規則(Probate Code §4700-4701),寫明自己喪失行為能力後,如何就某些醫療、護理事項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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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師簡介】
美 國最高法院出庭律師、美國註冊專利律師。加州、紐約州、哥倫比亞特區(DC)執業律師。法學博士、知識產權法碩士、哲學碩士、電子工程學士。專業領域: 專利/商標、公司/合同、生前信托、移民/簽證、雇主維權等。辦公室在南灣San Jose,東灣Fremont,中半島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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