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保障内地客户权益(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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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香港保险业在健全的自律监管机制下运作,有赖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局)于1990年2月注册成立,切实执行自律监管计划,专责处理由个人保单引起的索偿投诉。 投诉局的营运经费来自会员公司,为投诉人提供免费服务。

宗旨

①接受个人保单引起的索偿投诉,并透过作出赔偿或其他可行方法,达至解决、平息纠纷或撤回投诉的目的。

②谘询认为合适人士的意见,包括:法律顾问、各界专业人士、裁判官及仲裁人等。

③订定并执行规则、致力巩固投诉局公正、处事恰当及提供专业服务的形象。

最新新闻

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局)今日(2015年12月17日)宣布由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可裁决的赔偿限额,由原来80万港元上调至100万港元

投诉局主席何达德先生表示:「投诉局于1990年成立时可裁决的赔偿限额为25万港元,我们因应香港的经济发展及保险市场的增长,逐渐把有关限额增加,于2006年,投诉局可裁决的赔偿限额已上调至80万港元。鉴于过去数年香港的通胀持续高企,投诉局决定把可裁决的赔偿限额增加至100万港元。我们相信提高投诉局可处理的赔偿限额,可以为更多人提供免费服务。」

投诉局于1990年2月成立,提供另类调解纠纷机制,专责处理因个人保险合约引致的索偿纠纷。投诉局为投保大众提供免费服务,营运开支则由会员公司分担。自成立以来,投诉局共处理了接近7,500宗投诉个案,成功促成和解的个案所涉的赔偿金额高达5,800万港元。

2014年数据统计

保险索偿投诉局于2014年处理了700宗投诉个案,其中603宗属新接获的个案,有344宗已经审结。在众多个人保险产品中,引起最多索偿纠纷的两类保险产品分别是住院╱医疗保险主要涉及保单条款的诠释、不保事项、没有披露事实、赔偿金额和违反保证条款或保单条件。投保时请遵守最高诚信原则,点下面的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




案例一

投保人在广东省开设贸易公司,保单生效后三个月,他接连发热超过两个月,其后更因癌病去世。保险公司其后从国内医院发出的医疗报告中发现,死者于年前曾向有关医院表示感到疲劳过度及体力不支,但是死者在投保申请书上就以下问题:「在过去三个月内有否感到疲劳过度等症状超过一星期?」填报的答案是「没有」,保险公司故此以投保人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理由拒绝赔偿。

投诉委员会认为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甚少在申请书上提问投保人「在过去三个月内有否感到疲劳过度等症状超过一星期」等问题,并认为投保人虽没有披露有关「疲劳过度及体力不支」之病症,却不足以构成保险公司以「没有披露事实」为理由拒绝赔偿,投诉委员会相信保险公司在处理保单受益人的索偿申请时,要求过为严格,并裁定保险公司须向保单受益人作出赔偿。

案例二

一位妇人在投保医疗保险的三个月后患上卵巢肿瘤,主诊医生的病理报告指出「样本含有压缩了的子宫组织及一些带有近期及曾有出血现象的肿瘤」。保险公司认为曾经有出血现象的肿瘤表示曾经有出血情况,投保人在投保申请前应得悉有关情况。

投诉委员会则认为并无证据显示,投保人在以前已察觉到有关病症,并从医生报告中得悉,该名妇人只有50%机会知晓有出血的情况。投诉委员会于是裁定该名妇人得直,并可获得赔偿。

案例三

被保人申报自己的健康纪录良好,故此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费,接受被保人投购住院保险。15个月后,被保人因食道癌住院,保险公司拒绝其住院索偿,理据是被保人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披露她是乙型肝炎带菌者。

被保人虽然承认投保时已经知道自己是乙型肝炎带菌者,但是却不满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因为根本没有医学证据证明食道癌与乙型肝炎有关,何况乙型肝炎带菌者现时在香港十分普遍。

投诉委员会审阅被保人的投保申请书,留意到其中一条问题清楚问及:「阁下曾否患有乙型肝炎、接受相关治疗或被证实为 ...... 乙型肝炎带菌者?」被保人回答「否」。

虽然乙型肝炎带菌者的病历与食道癌的住院索偿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投诉委员会认为被保人没有披露的资料是重要事实,有可能改变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费费率的承保决定,故此赞同保险公司拒绝发放住院赔偿。

案例四

投保人因患胃癌入院留医13天,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现金保障索偿。

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发现投保人在保单生效日期前已断断续续地接受肠炎、肺结核及胃溃疡等治疗超过20年;但投保人并没有披露有关事实。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投保人的索偿申请。

投保人声称由于在过去10年来也没有再出现异常的病症,故他已忘记患过有关疾病,并出示家庭医生的医疗报告以资证明,报告说明他曾患的疾病都只属短暂性,并被界定为症状性而非严重疾病。

投诉委员会接受投保人的论据,相信他的病患只属轻微性质,并多年未有复发,因而认为保险公司否决投保人的赔偿申请略为严厉,并裁定投保人可获13天住院现金赔偿。

案例五

被保人死于舌癌,保险公司其后发现死者长期酗酒,每天饮用十罐啤酒,但是被保人于回答投保申请书的问题:「你曾否有吸烟、服食药物、吸毒或喝酒的习惯?」时,却填报「没有」;保险公司因此用被保人没有披露事实为理由,拒绝赔偿。

死者的儿子坚称他父亲并没有酗酒,只会在特别的场合才喝酒,更重要的是,喝酒和舌癌并没有直接关系。

投诉委员会留意到两间医院的医疗报告,指死者在过去30年来习惯每天饮用数罐啤酒,因此相信死者长期酗酒。由于这项没有披露的资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所以投诉委员会赞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决定。

案例六

根据危疾附加合约条款规定,「首次心脏病发」指因心血供应不足导致部分心肌肉坏死,投保人必须符合下列诊断准则:

(甲) 近期有典型的胸痛病历;
(乙) 心肌酵素近期有所增加;
(丙) 心电图产生新变化。

投保人因首次心脏病发向保险公司申请危疾赔偿,惟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符合上述(乙)及(丙)项的诊断准则而拒绝赔偿。

虽然投诉委员会在参阅投保人主诊医生提供的医疗报告后,同意投保人确有胸痛情况,而且心电图亦显示投保人的心肌因局部缺血而明显受损,惟并无证据显示投保人心脏酵素近期有所增加,以及局部心肌肉「坏死」的情况。投诉委员会的结论是投保人的情况未能符合保单合约对「首次心脏病发」的定义,同意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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