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编辑总结: 扯扯同性婚姻的历史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逻辑 (3)
Oskarlre-1300 07/08 9250从夏威夷到全美国,同婚和反同的司法博弈
1990年12月17日,夏威夷州檀香山市的居民,女同性伴侣巴赫尔(Ninia Baehr)和丹赛尔(Genora Dancel),男同性伴侣罗德里格斯(Tammy Rodrigues)和普列吉尔(Antoinette
Pregil),梅里罗(Joseph
Melillo)和拉贡(Pat
Lagon),分别向夏威夷州的卫生部提出结婚申请,均遭拒绝。他们于1991年5月,以卫生部为被告向该州巡回法院提起共同诉讼,开始了著名的“Baehr v.Lewin案”的漫长诉讼。当时的州卫生部长雷文(John Lewin)参加了诉讼。
原告声称,根据夏威夷州的一项司法宣言,这种因婚姻申请人为同性而适用夏威夷修正法(HRS)第572-1条(此条规定了合法婚姻契约仅限于男女之间)来拒绝其申请结婚证的做法是违宪的(O注释:是夏威夷宪法,不是联邦宪法),因为这违反了夏威夷州平等权修正案(ERA)中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的规定,并且限制、剥夺了他们根据州婚姻法所应享有的178种法律利益。1991年9月3日法院举行了听证会,并于10月1日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原告于当年10月17日向夏威夷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夏威夷州最高法院指出,根据州宪法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就平等保护的目的而言,性取向作为性别的一种的确是种“可疑的分类”。所以,HRS 572—1应该通过“严格审查”标准来检验其合宪性。被上诉人必须证明,除非HRS 572—1是为了保障“必需的州利益”,并且该法的制定没有不当地缩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它就是违宪的。1993年5月5日,最高法院取消了巡回法院的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1996年9月10日,檀香山巡回法院法官凯文•张(Kevin Chang)审理此案(也算华人在这里面的一个亮点角色),被告主要是从同性婚姻、同性家庭不利于儿童成长,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论证禁止同性婚是符合“州的必需利益”。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大量科学证据。 最终巡回法院张法官于1996年12月3日,就该案作出判决:①HRS 572—1中以性别为基础的分类,违反了夏威夷宪法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拒绝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是一种性别歧视;②被告米克及其代理人,不得仅仅由于婚姻申请者是同性就拒绝其结婚证的申请。最后,法官将此案移交至夏威夷州最高法院来执行。这份判决是美国婚姻法领域内关于性别平等待遇的重大突破,判决明确表明,同性伴侣根据夏威夷州宪法享有缔结婚姻的正当权利。
而在张法官对“Baehr v.
Lewin/Miike/Anderson案”做出裁定的第二年春,夏威夷立法者采纳了一部“有关婚姻的宪法修正案”。1997年4月29日,该《宪法修正案》在立法机关通过,它明确声称:“立法机关应当有权力将婚姻保留在异性之间。” 但夏威夷州立法机关并未将同性婚姻一棒打死,而是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1997年7月1日生效的《互惠法》把各种“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到“互惠关系”范围内,其中包括健康保险、医院探病、健康照顾决策、保险、继承、死亡利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使同性恋伴侣有权享有夫妻享有的一系列权利。(O注释:这也是我比较赞同的一种方法,可惜一旦矫枉开始,过正几乎是必然的)
在州层面获得胜利后,同婚和反同的焦点就聚集在了联邦层面。 婚姻捍卫法(DOMA)就是反同的第一步。
1996年7月12日,婚姻捍卫法(DOMA)在众议院以342票同意67票反对的决定性优势通过,而1996年9月10日,参议院亦以85票同意14票反对决定性优势通过,面对如此强大而绝对性的国会支持,总统克林顿不敢冒着被国会轻易反否决(国会2/3的多数就可以否定总统的veto)的风险,于1996年9月21日将之签署成法律,该法将婚姻定义为异性之间的结合。随即以这个法律为核心,各州开始了加州宪法修正案或者单独立法的方式全面禁止同性恋婚姻的步骤。
反弹也是强烈的,通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最高法院则在2013年6月26日于美国 诉 温莎案(United State V
Windsor)中,裁决美国联邦法的婚姻捍卫法第3款之“婚姻乃由一男一女所组成”条款,“剥夺了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提供法定诉讼程序条款公平保护权利”,裁决书在抨击各地州法拒绝承认同性婚姻的行为是,“藐视与伤害个人的尊严与人格”。并下令说:“美国联邦政府必须承认各州议会通过的同性婚姻法律”。(O注释,这个案子其实很有趣,回头找找高分子怪物的文章看看有没有相关介绍)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只裁决局部的“第3款”婚姻捍卫法违宪,并没有指出整条婚姻捍卫法全部违宪,问题是整条婚姻捍卫法的立法核心主题就是这句“婚姻乃由一男一女所组成”,其余的条文全是搭配, 去掉“第3款”,整条婚姻捍卫法,剩下的只是皮毛,废除“第3款”,就是事实上废除整条的婚姻捍卫法的反同婚功能。。。要知道,这个法律里规定了超过一千余款的法令使用范围,介入社会福利、住家、公职、税务、退伍军人、犯罪惩罚、囚犯探访,遗产与版权利益等领域。而第三款被废除后,同婚反而在这一千余条适用范围中全面受到这个法律的保护。。。(真是打脸。。。)同时,由于这条法律的变质和保护,美国首次有法可依的让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享受同等联邦福利。。。。(继续打脸。。。)
以此,政府给予了同性恋婚姻下列从未有过的保障:
由各级政府资助、以穷人和伤残者为对象的医疗补助(Medicaid)在2013年8月宣布:包括私人疗养院(nursing home)在内的所有的医疗计划与服务,全面为所有形式的合法配偶服务;
同性婚姻者可以联合报税,包括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州居民在内,与其他的婚姻者享受同一的税务优待;
国土安全局(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开始签发永久居留权予同性婚姻者的外国配偶;
联邦工作人员的同性配偶,可以申请由联邦政府提供的健康保险、牙医保险、人寿保险与所有的退休配偶利益;
医疗保险(Medicare)的所有利益,全面向同性婚姻者提供,同性婚姻者的配偶,有权搬进由联邦政府支付的私人疗养院;
社会保险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支付死亡受益金予同性婚姻者的配偶;
2014年1月10日,司法部开始严格执行在司法领域内的平等行为,不得强迫在法庭上用作证来对抗其配偶,在离婚时,同性婚姻者的配偶有权要求赡养费与孩子探访权;
同性婚姻者的配偶拥有监狱探访权、孩子监护权、连同申请破产保护权等权利。
等等。。。。
剩下的就一发不可收拾了。
2014年6月5日,隶属于第七巡回法庭区的联邦地区法官芭芭拉•克拉布(US District
Judge Barbara Crabb) 裁决威斯康辛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为违反《美国宪法》公平保护原则,不得生效。
2014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决定不听取印地安那、俄克拉荷马、犹他、弗吉尼亚、威斯康星等五州州政府对于联邦上诉法庭有关同性婚姻禁令判决的上诉,为更多州允许同性婚姻扫清障碍。
2014年11月13日,美国最高法允许堪萨斯州成为美国第33个同性婚姻合法州,同时1位联邦法官宣布南卡罗来纳州的同性婚禁令无效。
2014年11月4日,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克莱布崔判决宣布堪萨斯州的同性婚禁令违反美国宪法“平等的法律保护”原则,堪萨斯州官员要求法院推翻这项判决遭到驳回。
可以说,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诉讼程序条款,和第14条的公平保护原则的威力下,在14件连续的联邦法庭裁决判例全部是同婚获胜。
2015年1月16日,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来自第六巡回区的4起上诉案件。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的权利受到宪法保障,州政府不得拒绝发与同性伴侣婚应证书。这事实造成了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事实。
那么为什么法学会如此的让同婚一路凯歌呢? 我们可以看看背后的法学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