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放弃婚内的配偶赡养权利?】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6/15   8870  
4.0/1 

【可否放弃婚内的配偶赡养权利?】(祝良律师随笔№. 897


关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放弃配偶赡养权利的条款,加州法院倾向于判其无效。典型的判例是Higgason (1973)


过去60年,加州大地上发生过不少惨无人道的爱情故事。Higgason夫妇的故事算是比较温和的一个了。196932日结婚时Higgason先生(下称男方)48岁,Higgason太太(下称女方)73岁。女方乃富家之后,名下地产颇多。男方是服务生,时薪$2加小费,没有财产,身体尚健。结婚之前的几天,二人正式签订了婚前协议。协议规定,任何一方放弃对另一方财产的现有的和今后的、以任何形式存在的权利和利益。


婚后仅半月,即1969317日,经女方自行申请,被定为无行为能力者,法院为其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女方有两个收养的子女。其财产管理人先由其养子担任,后来换成了银行。又5个月后,即8月份,女方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不久此案被撤。


1970928日晚10点左右,男方外出一星期后,在司机陪同下回到当时夫妻共同居住的豪宅 。夫妻分别住相距不远的两个套房,每个套房门前站着一位武装保镖。男方和司机在男方的套房里玩到凌晨2:30。司机走后不久,男方被一位陌生壮男暴打,伤重住院。住院期间医生发现,他已患肺癌,一个肺已被切除。回家疗养期间又犯了心脏病,健康每况愈下,医疗费剧增。此间夫妻尚同居一宅,相互没有官司。


1971321日,三、四位壮汉闯入男方套房,强行把他抬出了豪宅。据女方庭审证词,当时她被男方的行为吓坏了,因为男方时刻离不开烈酒和药片。次日即322日,女方的养女Lolita 被指定为女方的诉讼监护人。同日,女方又一次递交了撤婚或离婚申请,并申请禁制令,禁止男方回到豪宅。这些文件是女方亲自签署的,但离婚诉讼是由养女Lolita 以女方名义进行的


197141日,法院就女方的禁制令申请举行听证,男方请求撤销,辩称监护人无权递交撤婚或离婚申请。法院拒绝了男方的请求,听证延期至414日。14日开庭时,女方因病缺席。法官认为,女方的头脑并非不能思考。证人的证词表明:320日,即男方被扫地出门的前一天,女方要求养女Lolita 回家看她,说她惧怕男方,男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她的情绪等。法官发现夫妻关系确有问题,签发了禁制令,禁止男方进入豪宅或与女方通信、通话。


1971416日,男方就女方的离婚诉状递交了应诉状。他在应诉状中提出配偶赡养费每月$2,500、律师费$2,500、诉讼费$30、财产权益等诉求,声称其每月需求是$2,425。关于临时赡养费的听证于427日举行。男方提供的证据包括他的$13,000医疗费债务,他因健康不佳不能工作的医生证明,等等。听证后,法院拒绝了男方的临时赡养费请求。


离婚庭审于197172日举行。女方因病缺席。之前女方的律师取过女方的庭外证词,但因律师大意,未能让男方参加取证会。取证会上女方就其婚姻的事实作证,指出二人性格不合(即无法调和的差异”),认为婚姻已死。庭审时,女方律师先让诉讼监护人作证,为把女方的庭外证词列入证据打基础。后来双方律师议定把女方的庭外证词列入证据。男方作证说:婚后不久,双方已口头修改了婚前协议。据此协议,他辞了工作,女方每月付给他$1,500零花钱并包他的生活开销。相关款项,一开始由女方付,后来由财产管理人代付。他欠律师费$5,000,另欠医疗费和别的债务共$9,781.65,他没有能力偿还。但庭审结束时,法院拒绝了他关于赡养费、律师费、诉讼费的请求,批准了女方的离婚请求。男方上诉。


1971113日,女方律师从初审法院拿到了离婚判决书,其根据是男方在上诉状中只聚焦赡养费等财务事项,并未攻击初审法院关于解除婚姻的决定。男方认为,初审法院拒绝其赡养费请求是基于婚前协议中的弃权条款。尽管承认婚前协议中妻子放弃赡养费的条款或许有违公共政策,但初审法院认为,婚前协议中丈夫放弃赡养费的条款并不违背公共政策。


1973125日,上诉法院就男方的上诉做了判决,简要如下:


1、当事人在被监护期间可否由其诉讼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据民事诉讼程序法372条,只要当事人仍能作出判断,能表达愿望,不可调和的差异已经存在,那么在被监护期间可由其诉讼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女方签署了诉状和申请禁制令的声明,初审法院认为她不是不能思考,其庭外证词显示她希望解除婚姻,尽管她已符合监护条件,她仍可以通过诉讼监护人起诉并结束她不想要的婚姻。


2、婚前协议是否堵死了丈夫要求配偶赡养费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婚前协议,如果包含一些基本要素,法院倾向于认可,但有例外。首先,双方订立协议的根本目的不能是为了预防离婚或分居,因为鼓励离婚或分居的协议是违背公共政策的。其次,婚前协议不能用来修改或绕过法律规定的配偶相互赡养的义务。如果婚前协议让丈夫逃过婚姻期间对妻子的赡养义务,那么相应的条款就是无效的。但协议中关于双方财产权利的约定是有效的。其三,在加州,赡养义务是相互的。在同居期间,若丈夫因体弱不能自助,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丈夫也没有单独财产,那么妻子必须用自己的单独财产赡养丈夫(民法典§ 5132)。其四,初审法院可以实施酌情裁量权,授予夫妻一方在诉讼期间的赡养费(民法典§ 4357),在诉讼期间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民法典§ 4370),以及离婚判决之后的配偶赡养费(民法典§ 4801)。


本案中,妻子有相当规模的单独财产,有能力赡养丈夫。夫妻同居期间,丈夫患病、需要护理,至庭审时,医疗费仍未付完。初审法院裁定女方不需要向男方提供任何支助是错误的。女方必须用其单独财产,支付夫妻同居期间男方的必要开销。至于离婚后的赡养费问题,初审法院未能正确地实施其酌情裁量权(民法典§ 4801)。


【祝良律师简介】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
Copyright © 20152016 , 2017 2018
大易律师事务所
DAHYEE LAW GROUP
Silicon Valley Office
97 E. Brokaw Rd., Ste 310G
San Jose, CA 95112
(408) 329-7562 (中文)
*
San Mateo/Burlingame Office
1818 Gilbreth Rd., Ste 219
Burlingame, CA 94010
(650) 265-0913 (中文)
*
Pleasanton/Dublin Office:
5776 Stoneridge Mall Rd., Suite 288
Pleasanton, CA 94588
(925) 478-3968 (中文)
*
*
WeChat
微信: US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