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产权变性与不当影响】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6/01 7160【离婚诉讼: 产权变性与不当影响】(祝良律师随笔№. 889)
在离婚法领域,“产权变性”指的是某项财产的产权性质的改变,例如本来属于共同财产的,嬗变为一方的单独财产,或者本来属于单独财产的,嬗变为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单独财产化为另一方的单独财产。 这是二十多年来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最难缠的部分。
它之所以难缠,主要原因是加州在共同财产法、婚姻法领域里的立法几度改变,让“产权变性”问题变得越来越主观。而“主观”的核心就是所谓的“不当影响”之假定。这个假定的根源是:一方占了便宜,就意味着另一方吃了亏,因此占了便宜的一方就必须证明产权的改变是公平合理的,根本不存在不当影响。 吃了亏的一方说有“不当影响”,占了便宜的一方则说没有。要证明没有,确实不易。
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婚姻法§852如此规定:(a) 地产或非地产之嬗变,除非以书面宣告形式确立之,一律无效,而该书面宣告须由产权利益受损一方之所为、参与、同意或接受。(b) 地产之嬗变,除非经登记,若无通知则对第三方无效。(c) 本条不适用于夫妻间相赠之衣物、服饰、珠宝或其他专为受赠人个人所用且相对婚姻状况而言价值并非显著之其他物件。(d) 本条之任何规定不影响关于单独财产与共同财产混淆或混合之定性之法律。(e) 本条不适用于或不影响1985年1月1日之前之财产嬗变,原适用之法律将继续适用之。
按照§852,地产之嬗变必须有产权变更登记。但§721(b)要求法院检察夫妻间的每一笔产权变性交易是否存在一方不公平获益(即占便宜)的问题。一旦存在,就假定受损(即吃亏)的一方受了获益一方的不当影响。
利诱、欺骗、胁迫是明显的“不当影响”。一旦成立,法院将裁定产权嬗变无效。
有些情况下,“不当影响”并不明显。贷款或重新贷款时,有的夫妻为了谋求较低利率,让一方(假设是女方)签署弃权契据,即把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转到另一方(假设是男方)名下。后来闹离婚了,男方说房子是其单独财产,女方说它是共同财产。庭审时,作为获益的一方,男方有义务证明没有“不当影响”。如果在决定产权变更时,女方明确地知道产权变更的前因后果,而且预期过后还会把她的名字加上,这就是完全自愿的,不存在什么“不当影响”(Mathews, 2005)。如果男方答应女方过后还会把她的名字加上但实际上并未兑现诺言,这就是“不当影响”,因而后果就不一样了(Starr, 2010)。
受损一方的相关知识越多,就越有独立判断能力,就越不可能受到别人的“不当影响”,因而“不当影响”之假定就越容易推翻。
哪些算是相关知识呢?这要看财产嬗变的起因。在上面的贷款例子里,如果女方没有语言障碍而且对房贷有一定的了解,或者女方就此事咨询过律师,或者女方有相近领域的高学历(就房贷而言,电脑专业的学士可能比艺术史专业的博士有更多知识),法院倾向于裁定不存在“不当影响”。
【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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