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公司可以申请L-1? 】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3/02 4929【什么样的公司可以申请L-1? 】(D|L|G 移民快訊 №. 1018)
作者:Tyson Lin
L-1签证是指跨国公司间管理高层的调动,美国境外的公司将管理人员派驻到美国公司以经营管理在美国的业务。依照移民法规定,适用于L-1的关联公司有下列几种情形:
1. 母子公司关系 (parent-subsidiary):
指美国境内公司和境外的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美国境内的公司可以为母公司或子公司。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a.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股份,并且拥有控制权。例如中国公司100%出资设立一美国子公司,并且派遣中国公司的高管到美国公司发展业务。
b. 母公司虽然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少于50%,但有实际上控制权。例如中国公司虽然仅持有美国公司45%股份,但是美国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份都不超过5%。
c. 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出资设立一子公司 (joint venture),母公司和该合资公司对该子公司相同的控制权 (equal control), 并有否决权(veto power)。
2. 姐妹公司关系(affiliate):
指美国公司和美国境外公司都是由第三方所控制,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公司或个人。例如小李个人拥有中国公司70%股份,并同时拥有美国公司100%股份,他可以申请L-1签证,将中国工商高管派来美国工作。这个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在业务上不需有关联。
此外,若美国公司和美国境外公司都是由同一团体的股东所控制,两个公司的团体股东相同,股东间的股份和控制权又类似,也符合L-1的关联关系。例如,甲乙丙丁四人拥有中国公司,每人各有25%股份;该四人亦同时拥有美国公司,也是每人各有25%股份,则该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符合L-1的关联关系。
隶属于同一美国品牌的会计和顾问事务所,其分布于美国以外的伙伴公司,亦符合L-1关联公司的定义。
3. 分公司关系(branch)
指同一公司在世界各地所设的办事处,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是本公司的下属机关。办事处的债权债务归于本公司所有,通常由本公司100%拥有。
符合上述情形的关联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将海外公司高管调派到美国公司发展业务,并且将来进一步申请移民。
作者声明:本文仅为讯息分享和评论之用,不得理解为对任何个人之法律意见。如需具体法律意见,敬请咨询懂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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