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 受托人的义务】(祝良律师随笔№ 925b)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06   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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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 受托人的义务】(祝良律师随笔№ 925b


A君收到X君的电话,说:A已被X夫妇任命为他们的生前信托的继任受托人。A不知所措。


于是X耐心地解释: “不要紧张。我和太太设立了一个类似于遗嘱但又不同于遗嘱的法律文件,叫生前信托。我们夫妇既是信托的委托人,也是受托人。受托人也叫管理人。我们把现有的地产、股权、银行账户、汽车等等,全部转到了信托的名下。在我们的有生之年,作为受托人,我们自己管理这些财产,自己处理这些财产的收益和分配。但我们两个都走了之后,谁来管理、处置这些财产呢?我们在美国没有别的信得过的人。想来想去,只有把后事托给你照顾。你是信托的继任受托人。在我们夫妇最后一位尚有行为能力的时候,你没有任何义务。我们拜托你,在我们夫妇都走了以后,就按照我们在信托里的授权,代我们处置我们留下的财产。


你就不担心我把你们的财产占为己有?”A问。


既然我们决定把事情拜托给你,我们就不担心。” X答。


A担心将来有麻烦,就来问我。我告诉他,当X夫妇的最后一位丧失了行为能力(例如成为植物人或者老年痴呆症)或者死亡之后,A就成为受托人,除了忠实地履行信托里规定的具体事项外(PC§16000),主要有下列义务:


1.    对受益人忠诚,即一切决定,必须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PC§16002);


2.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益人,在做决定时,要照顾到全部受益人的利益,不能有所偏袒(PC§16003);


3.    避免利益冲突,即有关信托财产的交易,不能与受托人有利益关系(PC§16004)


4.    采取合理措,保护、保守信托财产(PC§16006);


5.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让信托财产增值(PC§16007);


6.    把信托财产与不相关的财产分离,避免混淆(PC§16009);


7.    采取合理措施,追偿信托财产的债务(PC§16010);


8.    采取合理措施,抵御针对信托财产的攻击,以防信托财产受损(PC§16011);


9.    需要受托人亲自办理的事项,不能委派给其他人去做;如果委派代理人或者共同受托人去做,受托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监督(PC§16012);


10.  履行职责时至少要如正常投资人那样谨慎行事(PC§16040);


11.    受托人必须尽力而为。如果委托人生前在选择这位继任受托人时主要是看重其专业技能,那么在履行职责时,受托人的表现不能低于专业标准(PC§16014§16047);


12.   让收益人知道信托的存在和管理情况(PC§16060);


13.   除了继任受托人也是受益人的情况外(PC§16069),每年至少向受益人报告账务一次(PC§16062)。


那么,如果到了那时候,我没有了行为能力, 怎么办?”A问。


信托里一定有明确的规定,继任受托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位备用受托人顶替。我答。


到时候如果我有难处,实在不能履行我该履行的职责,该怎么办?”A问。


信托里一定有明确的规定,继任受托人有权辞职,有权任命另一位受托人。这一切,都要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此外,后来的受托人和第一位继任受托人有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祝良律师简介】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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