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ng trust ( 转发)


QZ-106155  05/30   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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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聽過「生前信託」(Living Trust),甚至已經設立信託,作為您主要的遺產規劃工具。以下幫助您更認識信託。

何謂「生前信託」?

「信託」(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託」顧名思義,是在生前由律師制定信託文件,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

信託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份生前信託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託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

生前信託有何好處?

生前信託最重要的好處,是避免遺產需要通過法庭的「認證」(PROBATE)手續。「認證」是一個公開的法律過程,除了要花時間外,亦要交由律師辦理,按遺產總值交付認證費用,令私隱權盡失。通常即使有遺囑,亦要經過「認證」,法庭批準後才能由受益人繼承遺產。在生前信託內的遺產,則完全無需通過認證手續。

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託還可以為他們提供保障。假如夫婦當中一人離世,另一人當然可以繼續擁有產權,和子女們的監管權;可是,萬一夫婦都離世,假如沒有預先透過遺囑或生前信託,去指定遺產的管理權和子女的監護權,便要由認證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決定,而這些決定通常都是跟據親屬的親疏關係,未必與您的願望相符。
 
為了減少將來後人為遺產分配爭執,如果不採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別謹慎去避免爭執。遺囑較容易被爭議(Contest),所以找律師訂立生前信託比較穩妥。

 
是否一定要有生前信託才可避免認證?
 
不一定,有幾個方法亦可避免認證過程,但都有利弊。
 
以共同擁有(JOINT TENANCY)形式,擁有房地產物業產權或銀行戶口,甚至股票帳戶,都可以在業主離世後,自動由其餘業主擁有,無需通過法庭認證(probate),手續簡單。很多夫婦都用這個方法,作為主要或唯一的遺產規劃。
 
這種做法的好處是簡便,但夫婦假如不幸同時過世,便可能要通過認證,遺產才可以交到後人。此外,共同擁有形式,只有死者的那部份產業獲得「市值提升」(STEP-UP),其餘業主擁有的那部份,成本依然維持於原來的成本價值,對將來賣出時之資產增值甚至稅項,都可能有不良影響。
 
舉個例子﹕甲夫婦以共同擁有形式,以十萬元成本購置房地產,在配偶去世時,該物業已升值至五十萬元。該物業由未亡人自動繼承,死者擁有之一半產權,成本價由五萬元提升至二十五萬,加上未亡人本身五萬元成本,共為三十萬元成本。乙夫婦以「夫婦共有」(community property)方式擁有,未亡人繼承遺產時,整個物業全部成本價值,可提升至市值五十萬元,為他在賣出時減少資金增值,不過要通過認證過程。
 
若要將其他人士加上房地產產權,成為共同擁有業主之一,往往需要作增予,但要明白美國之增予稅例,和合法避免繳交贈予稅的方法。
 
銀行戶口或股票帳戶,原來由一人擁有。假定戶主要將親人加上帳戶,成為共同擁有人(JOINT TENANTS),以方便後人繼承遺產。這個方法在稅例上,處理規則與上述處理房地產贈予的方法有所不同。在銀行或股票帳戶上,加上他人名字,雖然是讓他作戶口的共同擁有人,但是在未提取存款或股票之前,該新加入之戶主並未接受贈予,故無需擔心贈予稅。
 
將本身產業,以共同擁有形式,加入他人名字,成為共同擁有人,事前除了要考慮稅務外,也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將來出售物產時,需要其他業主合作;銀行戶口加入共同擁有人,他可能未經您同意,就提取帳戶內之資產。
 
除以「共同擁有」方式可以避免認證外,在加州假如遺產市值在十萬元以下,或產業已經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y),亦可避免認證。

 
這樣看來,生前信託主要是為擁有房地產的家庭而設的?
 
大多數設立生前信託的人,都是由於擁有房地產物業。可是,要得到生前信託的好處,這些物業必須歸由信託擁有。所謂「歸信托擁有」,意思就是產權不再由夫婦直接擁有,而是改為夫婦以生前信托之信託人 (TRUSTEE) 身份擁有。
 
通常律師幫助您設立生前信託之後,會自動為您更改產權,然後向COUNTY的記錄部門進行登記。登記後地契應該會由COUNTY或律師寄給您存案。除非有做好這一步手續,單單設立信託是沒有用的。
 
產權改由夫婦以信託人擁有,對房屋產權、稅務、甚至將來要賣出房子都沒有影響。假如將來要重新貸款,有一些貸款機構不肯借貸給信託人,到時交收公司(ESCROW COMPANY)會自動為您先將產權轉回夫婦本人,完成貸款後再為您轉為由信託人擁有。

生前信託是否可省稅?

「生前信託」本身不能增加遺產免稅額,但透過成立A/B信托,將屬於死者的遺產放入一個不可撤銷的信托內,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遺產免稅額,將來即使產業大幅度增值,亦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可否更詳細解釋A/B信託的功用與運作?

生前信託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託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份歸入特別信託內,該信託稱為「繞道信託」(BY-PASS TRUST),或簡稱為「B信託」,為不可撤銷的信託,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需要放入「B 信託」之產業,乃以價值計算,例如﹕屬於死者的產業價值為四十萬元,信託人可隨意選擇,將任何總值四十萬之資產,放入「B 信託」。由於「B 信託」將來不再有遺產稅, 故在生配偶在考慮將那部份產業放入該信託前,應徵詢會計師或律師意見。一般來說,有較高增值機會的產業,較適宜放入「B 信託」。但當然 有B信託的話,在第一位配偶過世後處理稍為複雜一點。

舉個簡單例子﹕夫婦有兩個孩子,年紀還小,夫婦設立生前信託,將自住房屋及銀行戶口改由生前信託擁有,由夫婦作為共同信託人(CO-TRUSTEE),任何一方離世後,其所屬之資產便歸入「B信託」,由未亡人作信託人全權,並可取得信托賺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資產,則繼續留在生前信託內,並繼續為該信托之信託人。將來未亡人離世,信託內預先指定的「繼任信託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過責任,將信託內的產業按信託條款處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後,將資產交予子女繼承,之後,所有信託結束。

何謂「C 信託」?

除以上「B 信託」外,有些生前信託文件,更指定將來成立「C信託」(亦簡稱為QTIP-TRUST),目的是讓資產價值高的夫婦,各自決定自己資產的繼承權。通常放入「B 信托」的資產價值,都不會高出個人遺產免稅額,否則超出的部份馬上要付遺產稅。假如生前信託指定將來成立「C信託」,除了夫婦各人可為自己的全部資產預先指定繼承人外,更可延遲交付遺產稅,直到在生之配偶逝世,才將C信託的資產總值加入A信託資產總值上,再看當時的個人遺產免稅金額,去決定是否需要付遺產稅。

何謂「可放棄信託」?

目前個人遺產免稅額為五百萬元。一般資產淨值低於該免稅額之家庭,可索性考慮不指定成立「B 信託」,以免在生配偶需受該信托之限制。
 
近來亦有律師推薦用「可放棄信託」(DISCLAIMER TRUST)代替傳統的「B 信托」。「可放棄信託」,乃在生前信託內,給予在生之配偶權力,在死者去世後九個月內,決定是否使用「B 信託」。

雖然決定在生前信託不設立「B 信託」條款,或利用「可放棄信託」,將給予在生配偶去作彈性處理的權力,但這個決定須經夫婦坦誠商討,彼此信任,因為放棄預先指定成立「B 信託」,等於將全部資產處理權,將來交由在生之配偶去作決定。

設立信託後如何修改?

已經設立遺囑或生前信託的朋友,在家庭情況有特別改變的時候,都要考慮是否需要更改這些文件,甚至要將一些已經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y的帳戶更改。
 
有些男士在配偶過世後再娶太太,都應該考慮盡快將遺囑或生前信託修改。假如在這些文件上沒有明文訂立新配偶可以得到的遺產,在遺產法律上她便成為「被刪去」的配偶(Omitted Spouse),許多州都有法例去保障這類「被刪去」的配偶,在加州這類配偶可以自動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
 
要修改遺囑或生前信託的手續相當簡單,您不一定要到以前為您設立文件的律師。假如您的文件已經設立多年,不妨請律師為您審查一下您現有的文件,看看是否應該收改或重新訂立。

買賣房屋是否要修改信託

有了生前信託,不會妨礙房地產買賣。賣出房屋時,夫婦便以信託人身份,去進行交易。要買入新房屋,只要屋契上有正確的具名便可以了。
 
有些生前信托,根本不將個別房地產資料放在信托文件;即使在信托後面附上房地產資料,將來也可以自己將資料修改。這部份資料是是為後人提供方面,讓他們知道父母有什麼資產而已。

信託有何附加文件?

生前信托文件,通常都會包括以下三份相當有用的附加文件﹕
·         「傾注遺囑」(POUR-OVER WILL),作用是將沒有放入生前信托的資產,將來都按生前信托條款處理。
·         「財務管理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萬一本人無力管理產業或作財務決定時,由代理人(AGENT)代為辦理。
·         「醫療授權書」或「預先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作用是萬一自己無法作醫療決定時,由代理人代作決定。
生前信托的附加文件,讓家庭整體財務與醫療決定,預先有更妥善的安排。
是否可以自己設立信託?
 
法律沒有規定信託一定要由律師設立,但生前信托是一份法律文件,內容與遺產法例和稅務都很有關系,故必須找專門處理遺產規劃的律師辦理,按您家庭情況和個人需要要設立信托,不宜自己由互聯網路或其他途徑自行草擬,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