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工作场所的隐私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47)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2/16 1905【员工手册:工作场所的隐私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47)
“人生来自由、独立,享有不可剥夺之权利。此等权利包括享受并捍卫生命与自由,获得、拥有、保护财产,并追求和得享安全、幸福和隐私。” (加州宪法第1章第1节)这句话听起来像是政治口号,但它在加州法院里是可执行的。如果雇主侵扰了雇员的私事、清净、独处,雇员可起诉雇主,要求赔偿。但雇员须证明雇主之侵扰是故意之所为,而且是常理之人坚决反对的(Miller v. Natn’l Broadcasting Co.(1986) 187 Cal. App.3d 1463)。
当然,雇员的隐私权利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必须与雇主防止工作场所盗窃、杜绝毒品进入工作场所和保障员工安全等权利相平衡。这个平衡点,又叫度,就是合理性。雇主可以在工作场所进行合理的搜查,但未经雇员同意而搜查其停在停车场的汽车就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雇员对工作场所内的不同地方的隐私期望也不一样。例如,比之工具箱、工作台、写字台,雇员对自己的身体、钱包、由个人专用的上锁的保存箱,有更高的隐私期望。雇主必须把搜查的范围书面告知员工。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员工手册里界定雇主可以搜查的范围。
现今的智能电话都有录音功能,偷录谈话和电话通话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如没有提前通知对方和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偷录别人的保密的谈话或电话通话,是犯罪行为(联邦法 18 USC§2511(1)(a);加州刑法:PC§632)。因此,雇主不可以偷录雇员的谈话和电话通话。有些公司需要对雇员的工作电话进行必要的监视是合理的,但有时不易区分私事、公事电话。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员工手册里界定雇主可以监督工作电话的内容,提醒雇员不要对办公室电话有隐私期望。
雇员用的公司电脑、电子邮箱、系统账户等,属于公司财产。雇主可监视雇员发出或收到的电子信息,但不能越界。雇主要监督雇员的电子通讯,必须符合正当的生意目的,或者获得雇员的同意,否则违法(联邦法 18 USC§2510;加州刑法§632)。保障公司的电脑系统不被用于非法目的,符合公司的正当生意目的。有些公司禁止员工从公司电脑发送保密资料,或者进入黄色网站、游戏网站、 社交媒体网站等,是正当的。为了预防诉讼,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员工手册里界定雇主可以监督的电子通讯,提醒雇员不要对所列范围内的电子通讯有隐私期望。
有些雇主使用录像监视设备,目的是预防不良行为和盗窃,威慑公司内外的潜在犯罪。但是,雇主不可以把摄像头安装在雇员有合理的隐私期望的场所(加州劳工法§435),例如厕所、更衣室、储存室等。录像监视只能录像,不可录影,否则会涉及非法录音的问题。
用电子跟踪系统(例如GPS)监视个人汽车的行踪,除非有车主的同意,是违法的(加州刑法§632)。雇主可以在公司拥有的汽车里安装GPS跟踪系统,但不能在雇员的私车里安装,除非有雇员、车主的书面同意。即便雇员同意,监视时间也不能超出合理的工作时间,否则过度跟踪,迟早招致隐私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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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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