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分居后的诚信义务】(祝良律师随笔№.851)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9/09 1015【离婚诉讼:分居后的诚信义务】(祝良律师随笔№.851)
在英美法里,夫妻关系本质上是合伙关系。合伙人之间的诚信义务也适用于夫妻关系(FC§721)。因此,夫妻的诚信义务始于结婚之日,止于离婚判决书签署之日(FC§2102)。在离婚诉讼里,分居之后、最终判决书签署之前,夫妻的诚信义务并未结束。
诚信义务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可以执行的、可以落实的“做与不做。”夫妻关系是一种私密关系。私密关系要求相互之间保持最高的诚信,即最高标准的合理、公平,任何一方不得占另一方的便宜。首先,对账本等财务记录,任何一方有权查阅和复制(FC§721(b)(1))。其次,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另一方有义务提供,涉及共同财产的交易的全部真实信息(FC§721(b)(2))。其三,对于从有关共同财产的交易中所得的利益或利润,如果那个交易的经手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那么经手方应对另一方报账并履行受托人(trustee)的义务(FC§721(b)(3))。
从分居之日到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割完毕,任何一方,如果其从事的任何活动会影响到另一方的产权或责任,那么这一方就必须坚持上述§721标准。影响另一方的产权或责任的活动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关于财务状况的披露。如涉及另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则须精确、全面地披露全部财产和责任,当前收入、积蓄、开销,以及有实质变化时的更新(FC§2102(a)(1))。
二、关于获利机会的披露。如分居之后出现的投资机会、生意机会、其他生利的机会源于从结婚至分居期间任何一方的投资、生意活动或其他生利机会,则经手方(即运作方或知情方)须以书面形式精确、全面地披露这些分居之后出现的投资机会、生意机会、其他生利的机会,以便另一方决定是否参与(FC§2102(a)(2))。
三、关于生意管理的披露。如某个生意中有共同财产利益存在,那么关于这个生意的运作或管理,另一方可以查账、可以要求披露交易信息、可以主张共同财产利益(FC§2102(a)(3))。
关于某项财产或责任的分割,从分割方案生效到实际分割完毕,双方的FC§721诚信义务依然存在,而且关联到其他全部财产和责任。一旦分割完毕,任何一方就已分割的财产或责任的FC§721义务即告结束(FC§2102(b))。
此外,从分居之日到赡养费和律师费的处理方案的生效,任何一方的FC§721诚信义务依然存在,而且关联到其他有关赡养费与律师费的问题,双方都须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其收入和开销的情况(FC§21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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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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