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专业角度看梁警官案子
介凡夫-103149 02/14 11377成美律所合伙人柳律师讲解梁彼得案的成因,经验教训,鼓励社区合法抗议。
一、柳律师,你认为梁警官事件如何走到今天这个状态的?
梁彼得作为一名尽职服务社区的年轻华裔警官,不幸在警民关系,尤其是跨种族的警民关系紧张的时候,遇到了不幸的事故。我们对他的处境深表同情,也和华人社区一道为他的不幸定罪深感愤慨。
案件发展到今天这个状态,可以从几个层面找到原因。
第一:从“政治”层面上讲,这个事件,检察官可以立案,也可以不立案,有“检察自由裁决度”(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我们社区吃亏在没有能力影响立案这个过程和决定。在我们华人社区,第一代移民从事律师职业的大多数由于种种原因少有机会成为检察官。出生成长在美国的华裔律师大多毕业后都选择进大律所,从事公司法,或者服务大公司,很少进入政府,包括去做薪水比较低的检察官。所有我们作为一个族群,基本没有直接参与立案这个过程的人“在场”,被动接受了这个决定,少数华人政治人物的言论也于事无补。立案之后,梁就被动,甚至凶多吉少了。
第二,个人层面,梁吃亏在没有法律上的自我保护能力。事情发生之后,梁没有好的应对和辩护策略,堵住了自己可能有的退路。梁在事发之后,应该保持沉默;但是他没有。他在缺乏律师指导下的诸多言语行为使得他逐步失去了各种合理辩护的可能。梁毕竟年轻,缺乏经验,可能只是直觉性的想把这件事情归结于一个意外事故,急于表明清白 (就是不是故意的),很可能误以为不是故意的就可以被法律认为无辜。他的辩护/辩白似乎没有实质上摆脱这个思维。然而,法律需要一个被告故意开枪构成谋杀(murder),法律不需要一个被告故意开枪才构成杀人 (manslaughter)。 法律只需要一个被告“鲁莽” (recklessness) 就可能构成杀人 (manslaughter)。 “鲁莽” 指被告如果知道在其所在环境中,食指置于扳机上,就有实质性的开枪伤害他人的风险。
杀人(manslaughter)有很多辩护,但是梁先生的辩白使得他难以使用这些辩护。一个可能的辩护是枪檫枪走火。但是据纽约时报报道,梁的手枪器械故障可能性也很低,因为那枪至少要10磅力量在扳机上才会子弹出膛。另外可能的辩护是实施自卫,或者鸣枪警告。 比如他当时所听到的,所看到的,可能让他觉得他或者/和搭档的安全受到威胁? 如果那样,他就可以实施自卫,至少可以鸣枪警告。那可以是子弹出膛更合理的解释。即使听到的,所看到的威胁,可以是看错听错了,也是有效辩护,何况在黑乎乎的楼梯上。
二 柳律师,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我们社区整体要鼓励下一代去上法学院,去政府部门工作。这样华人才会有更多参与立案这个过程和决定中去的机会和能力。
作为个人,平时要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如果遇到可能有刑事责任的事情,要克制自己,实施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下保持沉默的权利,第一时间找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商议辩护对策。要知道很多人,比如Martha Stuart 最后政府没有证明他们犯了原来指控的罪;而是他们自己试图解释,结果犯了阻碍司法,做伪证等等。普通老百姓如何知道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平?你不妨看看他的学历,是否有著名律所实战经验,类似案件的辩护经验和结果,等等。
三 如果上诉,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从法律角度,上诉推翻判决概率很低。在美国,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职业素养都比较高,很少出差错。普通百姓中筛选出来的陪审团按照合法进入庭审的证据和证词,认定事实;然后陪审团适用法官解释的法律于事实,一般陪审团全体一致决定原告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证据证词是合法进入庭审的,整个过程没有其他程序上的严重缺陷,那推翻判决很难。
四 我们现在可以做什么?
第一: 上诉推翻判决,至少推翻所有判决概率很低,但是不能放弃。
第二: 我们可以呼吁司法部调查本案立案过程中种族是否是其中一个原因。对比其他类似案子检察官的不作为不立案,我们很难把种族因素排除在外。
第三: 我们可以合法和平地抗议游行,显示我们华人社区对他的支持。法官预计4月量刑,法官不应该把社会公众的观点考量进去,但是法官也是人,不可能完全不为所动。
我衷心祈愿量刑法官考虑到梁警官(1)没有恶意,(2)在犯罪高发地段执行公务,(3)年轻缺乏经验 等等因素,从轻量刑。
谢谢大家!
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仅代表柳律师 (微信号 whazupdoc)本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