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底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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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底线在哪里?
今年真是一个多事之秋,又是巴黎恐袭,又是对极端伊斯兰教的恐惧,又是叙利亚移民,又是美国校园里的各种争论。整个美国社会,都在不停地争论,感受到了激烈的思想撞击。里面有对安全的恐惧,对族裔文化的要求,对利益的维护,等等。而这些争论的核心,恐怕就是: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
首先,来看看什么是言论。当你一个人,把自己关在一个屋子里,你随便说什么,都不会有人知道。这时候,你享有绝对的自由。所以,“言论自由”一定不是你一个人的事,一定至少涉及到另一个人。是你对别人造成的影响,或者是别人对你的影响。
那些好的让人感到舒服的影响,肯定不会有谁会起咋呼。一定是不舒服的,才会成为问题。让人不舒服的东西多着了,有些人还天天发脾气骂娘。所以一定是不舒服到了一定程度,“言论自由”才会被认定触到了底线。那这个底线在哪里呢?
有人说,在公共场合下,不可以说一些让人不舒服的东西。这个,作为社会的一种礼节要求,还讲得过去,界定为法律上的言论自由的底线,尺度太宽了。否则,连说一句“圣诞快乐”都不行了,因为那可能是对不信基督教的人的一种冒犯。
有人说,“言论自由”就是不感到恐惧。可是,每个人对“恐惧”都有自己不同的解读。一句对其他人普普通通的话,说不定会带来另一些人的毛骨悚然的感觉。所以,光有“恐惧”的感觉,肯定不能成为限制对方言论自由的充分条件。还得加上许多的其他条件,成为大众一致认定的非常实在的“恐惧”才行吧?
说来说去,还是最高法院的那些老头老太们牛鼻。他们在 1919 年就提出一个在当时是石破天惊的说法:言论的底线是不可以带来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清晰而且是实在的危险)。当时还是一战时期,大法官们裁定,许多和平时期可以说的话,做的事,国会可以立法禁止。
那么,界线到底在哪里?一个教派的极端分子,是否可以发表极端言论,煽动仇恨?
我们先假设这么一个场景:深夜,一群3K 党徒,穿着3K 党的那种套头衫,只有眼睛露在外面,手拿枪支。先举行焚烧十字架仪式,然后发表演讲。演讲词里面,充满了对黑人和犹太人的复仇的语句。而且还有一个家伙,认为美国国会和政府系统性地歧视压制白人。这幅场景,就实实在在地发生在1964 年的Ohio(俄亥俄州)的某一个夏天的夜晚。他们牛鼻得不行啊,开这个会之前,还特地邀请了一个记者参加。所有这些,都被那个记者如实记录下来。记者出于对这种行为的厌恶,出于对其他人种的善良的好意,告到警察那里。那些牛鼻的 3K党,被逮了个一个不漏。你觉得这个案子该怎么办啊?有罪?
以上的简单介绍,就是开始与1964 年的Brandenburg v. Ohio(布莱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最终在1968年被最高法院审理,是美国现代历史上最为重要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判决。它清晰地界定了言论自由的底线。
如果你认为有罪的话,那恭喜你,你的法律水平已经相当不错了,因为你已经达到了1927 年最高法院的水平。那几个家伙确实发表了对社会的仇恨演说,根据1927 年的最高法院的Whitney v. California(惠特尼诉加州)的判决,只需要证明某人有“bad tendency”(“恶意”),就可以被定罪。高兴吗?你老的水平高啊!
等等!好像我们还蛮经常碰到类似的情况的。以前我读书的时候,有个墨西哥裔白人同学住在 San Gabriel,那里到了周末就有许多老中去买菜吃饭瞎拼。于是就到处堵车。这哥们有一天气坏了,因为我是老中,就气狠狠地对我说,他要把那个地方给炸了。当然是开玩笑的啦,不过说的时候是一幅严肃的样子。各位看官,看好了,他是有明摆着的 “恶意” 的吧!他该做牢不?我完全可以作为证人去告他的吧。如果他为了这么句话就要坐牢,你大概也会觉得太过分了吧?你看,你的水平在提高啊!
当时Whitney v. California案子的一个大法官 Brandeis,作为判决的少数反对派,写下了一个新的原则: “time to answer” test(“用时间来证明”测试)。就是说,要判决一个言论有罪,不仅要有“恶意”,而且要通过时间来证明这种恶意确实是有可能发生的。虽说在1927年,这只是一个少数派意见,没有被法庭的多数判决采纳。其正确性却不久就被广泛认识到。不久,在判例中倒霉的Whitney,就被加州的州长赦免了。
你看,一定要保护少数言论吧。不然,大法官Brandeis 的言论就会被埋没了,多少人又得坐多少年的冤狱。
再回头看看那几个倒霉的牛鼻3K党的情况吧。他们在州法院里被判有罪。不服啊,心里那个郁闷啊,也没做什么实际的行动,就被抓起来坐牢。就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那几个汇集了人类最伟大智慧的老头老太们一合计,无罪!为啥?因为他们当时并没有任何实际的计划。根据前大法官Brandeis 的“用时间来证明”测试,谁知道这哥几个过两天会咋想啊?他们那样子玩来玩去,也从来没来过真的。说起来,他们也就是发发牢骚。只不过,他们发牢骚的时候,手上拿着些真家伙。你哪天手上提把刀,发牢骚过头的时候,恐怕也就那个样子。
大法官们的正式判决是这样的:…… such advocacy is directed to inciting or producing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and is likely to incite or produce such action. 简单翻译一下,就是:这些煽动语言必须要有立即就要到来的危险。最关键的一个词就是 imminent ,“立即就要到来的”。
到此,我上面把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翻译成“清晰而且是实在的危险”,需要改成“清晰的而且立即就要到来的危险”。这,才是言论自由迄今最准确的描述。
任何一个实在的犯罪计划,尽管没有实际的犯罪行为,却都是有罪的,因为会有清晰的而且立即就要到来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