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梁案庭审Trial Transcript及零利益全志愿义务打杂诉讼律师小组成立声明
祝凱-1377 02/19 18071
购买梁案庭审Trial
Transcript及
零利益全志愿义务打杂诉讼律师小组成立声明
购买梁案庭审Trial
Transcript
这两天网上都在铺天盖地地讨论2/20/2016游行。我当然会去旧金山参加,但老实说不觉得judicial
branch应该或者会被街头的草根运动左右。政治归政治,我对联邦和各州的三权分立还是有信心的。司法独立极其重要,美国立国之本。Judicial branch不完美,但不至于法庭被街头游行所左右,否则美国过去不可能走到今天,今后也必会国将不国。但我坚决支持这场声势浩大的游行,体现华人勇于发声,不是沉默羔羊。同时,大游行也可带动大家积极关心共众事务,参政议政。这个意义,远远超越梁案本身。
现在真正对梁案有帮助的,还是认真 wage 这场 legal war吧。上诉势在必行,而眼前的battle 是 (希望渺茫的)post-verdict motion。
一般人不了解,美国法院上诉(appellate
practice)是和庭审非常不同的practice。上诉基本上只针对纯法律问题(legal issue),而法官一般不能对trial court的fact finding有质疑。Appellate practice 不涉及复杂昂贵的取证,所以费用远低于trial court 中的litigation。Appellate
practice 涉及的主要就是写给上诉法庭的书面文件,legal brief。这里面 有两个主要要求,一个是对law 很了解,包括对case law最新发展的一举一动,另一个当然就是强大的写作能力。一个案子可以从各种不同角度去
attack,涉及到的法律其实非常多,既有 substantive 的law,也有procedural 的law。而复杂的情况下,几种不同领域的law会互相纠缠。一场官司是一场 war,里面可能涉及到大大小小多次 battle,每个battle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有所不同,所以上诉时候如何 pick and choose赢率最大的legal issues来structure整个上诉,是非常strategic的事,因为你显然不能用一个
kitchen sink的方式,把所有潜在的大大小小的问题都argue
一遍。选用最佳的strategy,当然要求对各种case law最新发展了如指掌,还能够非常聪明甚至有创作性的来运用。
同时,appellate practice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写legal brief, 所以要求律师是非常好的legal writer,在页数规定有限的情况下,怎么逻辑严密清楚地把复杂的facts和legal theory 讲清楚,又让人读起来很容易理解,是一个巨大的难题。虽说律师的基本功就是写,但大部分律师都是bad
writers,因为legalese太多,语句啰嗦,逻辑纠结混乱的writing比比皆是。大的律师事务所里面strong brief writer也是明星,而他们的daily practice往往就是写东西。
基于上面的原因,appellate practitioner属于specialist,他们的人数相对很少,因为legal market对他们工作的需求量没有对所谓的litigator那么大。而大律师事务所的litigator又大致分为discovery lawyer和trial lawyer,前者数目远多于后者,但二者一般写作能力都不怎么样,因为他们很少有时间写真正的,全面的brief,而业精于勤荒于疏。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还有一个自然选择的原因,一个律师写作好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喜欢写,常常练习,注重文字细节,注重提高,反过来也一样。所以法学院里写作好的学生天生就倾向喜欢appellate
practice一些,而写作不好的学生知道自己不是那块料,也就知难而退地不去涉及。同时,litigator对case law的掌握也没有appellate practitioner那么好,因为没那么多时间读新案子,而后者靠这个吃饭,必须大量花时间读新案子。
对top law school的学生来说,criminal law 属于“shitty” practice,因为赚钱不多—罪犯有钱付律师费的少,所以基本很少人想去干。大律师事务所里criminal law的litigator,基本都是white collar litigator—corporate client才有钱付legal bill,什么CEO, CFO的刑事案,都是在indemnification的情况下由shareholder买单的。但criminal lawyer的trial 机会很多,因为很多很小的案子都可以go to jury trial。所以有些top law school里立志要当trial
lawyer的好学生,如果家境不错,不用担心毕业时的巨额学生贷款,有些一开始会不选择大律师事务所的高薪工作而去政府部门try
criminal cases。法学院毕业后,大律师事务所可能干八年十年没真正try过一个案子,而在政府部门短短几年就try 过一大堆shitty的小刑事案子,所以过几年再去大律师事务所就有别人没有的jury trial经验优势,升partner速度反而快。这个也算是一种 entrepreneurship 了。
Criminal
case里面,很多庭审程序中的瑕疵,特别和证据法相关的,都可以在上诉中被挑战。因为criminal
case的特殊性,它有一些民事案件没有的defenses,比如 联邦宪法The Six Amendment中的 “Assistance
of Counsel” Clause 权利建立了“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这样一个defens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effective_assistance_of_counsel)。梁案从媒体的报导上来看,两名律师Robert Brown和 Rae Koshetz犯了不少错误。这个还只是旁听了庭审的媒体的眼光,而如果一个 criminal law/procedure的expert来审阅trial的过程,不知道最后可以找到多少问题。但做这个工作,必须要有完整的
trial transcript。
我周一给长岛的张国栋兄打电话,麻烦他去打听购买 trial transcript。结果是大约1300-1600页,一页$5,所以$6,500 - $8,000。我昨天给 Robert Brown打电话,问他们有没有准备 order trial transcript,他说话态度比较 defensive,说Peter Liang 现在没钱也不需要order,因为还没到正式 appeal的阶段。我问你反正appeal的时候要order,为啥现在不order?他说我们现在还是post-verdict motion,搞不好就不需要了。我问他说,这个案子在今天的这个局面下, post-verdict motion 成功的可能性不是 “very slim”么?他只得同意,但坚持说现在不需要order trial transcript。
我不知真正原因是什么,可能梁警官确实没钱,也可能Brown不愿让trial transcript 暴露他们犯的错误,也可能两者兼而有之,也或许有其他战略。但无论如何,除非奇迹出现,post-verdict motion才可能成功推翻 conviction 造成重审。如果最后会上诉,那么这个肯定迟早要 order的trial transcript应该现在就去order。严格说来,post-verdict motion应该有最后handle appeal 的律师参与,因为motion里面怎么去 argue,会有很大针对appeal的战略性考量,比如哪些issues可以properly preserve 后去上诉。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Brown不肯order trial transcript,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绑架了梁警官,使他自己成为上诉律师的可能性增高。反过来,如果将来的 appeal律师不是Robert Brown,那些将来的律师因为现在没有trial transcript而基本无法参与post-verdict motion 的决策 (即使有了,还必须取得梁警官自己的同意,这个是个比较麻烦的事情,因为新律师参与进来直接会和 Robert Brown/Rae Koshetz有冲突,潜在的有可能造成Robert Brown/Rae Koshetz被 fire掉,而他们肯定不会愿意)。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Brown/Koshetz 希望和法官Danny Chun/检查官Ken Thompson达成某种意义上的和解换来较低刑罚但同时不上诉。这个情况对于梁警官是否合理取决于trial的质量。简单地说,如果Brown/Koshetz 在trial中达到了还比较合理的结果,那么现在避规风险来和解还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Brown/Koshetz 在trial中工作做得很差,使得梁警官现在的局面是一个很糟糕但本来不用这么糟糕的结果,那么不上诉换取一个较低刑罚的和解结果,对梁警官来说就不太公平,吃了亏。反过来说,如果在因为庭审错误而上诉有一定机会的情况下,Brown/Koshetz 仍旧建议放弃上诉,那么在某种意义上 牺牲了梁警官的一些利益而cover up了他们在庭审中的不佳表现。
$6,500 - $8,000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和 inaction 潜在的风险比,不算什么。无论如何,这事必须当机立断,因为只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file post-verdict motion,而这里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光 review trial transcript就很吓人。如果trial transcript显示Brown/Koshetz 应该被fire掉,那么动作更加要快。所以在和朋友讨论但未有结果后,我决定自己先垫出$7,000左右 帮梁警官的case买下 trial transcript。因为现在再为这几千块钱募款实在是经不起折腾和时间的耽误。
但我也不是有钱人,所以在这里在网上先小人再君子地发表声明,本人只是出于职业的判断和个人的决策,帮 梁警官的case先垫钱买下这个trial transcript。将来梁警官的案子一旦要上诉而正式需要这份trial transcript,希望他的case把这份钱先还给我(也就是从我这里按同样价格正式转购这份trial transcript)。如果他的case将来打官司的钱是大家网上募的款,可以先从我这里按同样价格正式转购这份trial transcript后,再把剩下的钱转到他的 defense fund里去。所谓共和党人真小人是也。
零利益全志愿义务打杂诉讼律师小组成立
Peter
Liang 的这个案子其实真的比较有意思,factual pattern就像法学院考试中编的一样出奇,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比较诡异,有常见的criminal
law和evidence law的问题,还有一定可能会拉扯出联邦宪法比如The 6th Amendment和 The 14th Amendment这样高大上的问题。另外由于众所周知的political
climate的原因,这个案子现在非常 high profile,正在形成全国关注的过程中。
这种high profile案子,不会找不到好律师。其实很多律师,好的差的,都会抢着打这种案子,而且可能会少收钱甚至不收钱。但不收钱不等于没有利益—实际是为了博出名做广告。这种情况下,鱼龙混杂,不能保证一些根本不qualified的律师打着帮助梁警官的旗号,向不了解法律系统怎么运转不明真相的民众自吹自擂,梦想分一杯羹或以其他方式或途径为自己谋私利。如果有这种律师,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很desperate
的ambulance chaser的行为,还利用梁警官的不幸,就实在让人不齿。
要说真帮梁警官的案子,眼下就急需manpower来review trial transcript。这个任何有一点litigation背景的律师都可以做,不需要criminal law 背景,只要有一个高水平criminal law的lead attorney来领导协调。但做这个工作只是帮着在外围打杂性质,完全不建立和梁警官之间的
attorney-client relationship。今后长期来说,在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之外,也可能会有不少这种要花真刀真枪律师时间,但又属于打杂性质的工作,比如做些
legal research。鉴于此,本人呼吁全美国华人诉讼律师,在方便和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勇于捐献自己的时间来真正帮助梁警官。为了方便大家联络,大家建个小组以微信群方式联络,群名“梁案华人诉讼律师义务打杂群”。为了杜绝任何借机谋私的行为,每一名自愿加入本群的华人诉讼律师需 保证(pledge):
1. 本人完全自愿花个人时间免费帮助梁警官案,不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谋求任何有利于自己
law practice的机会。
2. 本人明白本人不是代表梁警官的律师,没有任何和梁警官之间的
attorney-client 关系,和梁警官之间也没有任何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3. 为避免任何conflict of interest的可能性,即使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可能性,本人也不寻求任何
pro bono hours。本人同时明白本微信群作为一个松散组织,没有条件和资源来安排寻求任何
pro bono hours。
4. 本人在免费帮助梁警官案期间,自愿接受 lead
attorney/attorneys 的指导和安排,但不接触任何
privileged的梁案资料和信息。本人有责任积极主动避免发生任何有接触梁案
privileged的资料和信息的情况。
5. 本人如果因个人原因需要退群,有责任向其他律师群友通知并简明讲述原因。
希望愿意帮助梁警官的全美国华人诉讼律师,扫描下面的QR Code 加入这个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