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信托: 优点、缺点】(祝良律师随笔№ 930)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18 4516【可撤销的信托: 优点、缺点】(祝良律师随笔№ 930)
可撤销的信托,即通常说的生前信托,是“遗产规划”中最容易操作的、整体成本最低的工具。委托人亡故后,受托人按照信托规定的权限,把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即可。委托人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可以随意撤销或者修改以前设立的信托。如果信托里没有明文规定它是不可撤销的,它就是可撤销的(Cal. Probate Code §15400)。可撤销的信托中应该规定具体的撤销办法。如果没有规定,那么委托人可以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办法来撤销之,而无需提前征得共同受托人的同意。
不可撤销的信托,自生效时起,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已发生了转移,因而就有赠与税等税法上的后果。与此不同,可撤销的信托,由于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而没有实质性的税务后果。
可撤销的信托有如下两大优点:
其一、避免了遗嘱认证程序。委托人生前转入可撤销信托的财产,不属于需要认证的遗产,因而委托人死后,受托人把信托里的财产转给受益人,就不需要经历让人生厌的遗产认证程序。加州的遗产认证程序比大多数州的认证程序繁琐,而且费用很高(Cal. Probate Code §10800-10801)。避免了这个程序,也就降低了信托管理的成本。受托人可以在几个月内把信托财产分配完毕。但遗嘱执行人,要把遗产处理完,需要短则一年,长则多年的工作,因为几乎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一定时间的告示。避免了认证程序,也意味着委托人的一些隐私不会被公之于众。
其二、管理简便。委托人只要有行为能力,他同时作为受托人,可以很随意地处置信托财产。他丧失了行为能力后,由于有继任受托人立即开始履行职责,这就避免了正式的托管程序。委托人亡故后,继任受托人或者继任受托人任命的其他受托人履行管理职责,这就保证了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加州的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专门处理信托的职员,他们对生前信托已习以为常,办事效率基本上是令人满意的。
当然,可撤销的信托,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其缺点,例如:(1)手写一份遗嘱,可能只需要几分钟,但一个信托文件,仔细看一遍就可能需要一个小时,因此仅就委托人的利益而言,设立一个可撤销的信托,与写一份遗嘱相比,直接成本较高。(2)信托及其管理有一定的形式要求。(3)把各类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转入信托,需要耗费时间和费用。(4)受益人与委托人的继承人出现死缠烂打式的冲突时,除非受益人请求法院介入,法院不管闲事。(5)假如委托人在信托里没有把家庭成员列为受益人,他们就无法享有一些权益(Cal. Probate Code §6500-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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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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