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老板可否参与分小费?】(祝良律师随笔 №. 807)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2/09   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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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老板可否参与分小费?】(祝良律师随笔 №. 807)

餐饮业雇员告老板的理由,最多见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OT,又称超时工资)、休息时间、吃饭时间、工资记录和工伤赔偿等。但雇员有时也会因为小费分配的问题,把老板告上法庭。

我今天要讨论的是,餐馆老板应当如何谨慎防范小费方面的麻烦。

按照加州劳工法§351,餐馆老板、经理是不可以分享小费的。此外,餐馆也不可以用小费冲抵或者减免员工的薪资。顾客留的小费,是员工的财产,雇主不可扣留。顾客通过刷卡授权的小费,雇主必须在下次发工资时或下次发工资之前,全额付给员工。

有些餐馆把每天的小费凑在一起,统一分配,而且给老板或老板娘一份,这是不合法的。老板、老板娘、兄弟姐妹、大舅子、小姨子等,不论在前台干收银、招待,还是在厨房裡干抓码、打杂,只要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就是老板的代理人,就不能参与小费分配。 此外,不论是亲朋好友还是临时帮忙的,只要是监督、指导、控制其他员工干活的人,就是经理人员,也不能参与小费分配。

有的餐馆,为了省钱,就和员工商量:“你每天的小费数目很可观,如果一天或一个星期下来,你的小费可以平均到每小时10美元以上,就算是你的薪水;如果平均不到每小时10美元,那么不足的部分,给你补上。”这种情况,在加州是违法的。因此,你最好不要惹这个麻烦。

也有的餐馆,为了省钱,这样和员工商量:“顾客通过信用卡留给你的小费,使用了餐馆的信用卡系统,应该分摊我们信用卡系统的成本,因此我们得扣一部分小费。”这种情况,在加州也是违法的。因此,你最好不要惹这个麻烦。

把小费集中起来,按照一个合理的比例,分配给老板、经理之外的,“服务链”上的员工,是合法的。前台招待、酒吧招待、调酒师、前厅厨师还有收盘碗的,都算是“服务链”上的员工。但供货司机和后面的不参与前面服务的洗碗工肯定不是。餐馆把小费分给不在“服务链”上的员工,在加州是违法的。因此,你最好也不要惹这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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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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