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有产父母给子女的最好礼物】(祝良律师随笔№ 920)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0/12 2129【生前信托,有产父母给子女的最好礼物】(祝良律师随笔№ 920)
尽管生前信托在某种意义上有减税、延税的作用,但其根本用途是避开由法院管辖的遗产认证程序,以和平、安静、私密的方式,按照委托人(trustor/settlor)的遗愿处理后事。如果不能避开让人深恶痛绝的认证程序,不论你积攒了多少、你打算留给子女多少,都未必能成为一种祝福。生前信托不仅是祝福的载体,而且是你给子女的最好礼物。
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生前信托的基本原理:父母有一子一女和几处房产,打算百年之后把房产留给子女。假如父母有非常具体清楚的遗嘱,或者根本就没有遗嘱,父母百年后,子女若想继承遗产,必须经过“能让人脱一层皮的”认证程序(probate)。法院要认证遗嘱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有效,法院要监督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先清理债权债务,然后分配遗产;如果遗嘱无效,如同没有遗嘱,法院要要指定一位管理人,监督继承法的执行。认证程序相当繁琐。如果你不信,不妨到所在县法院的网站上看一看认证程序的流程图。
与上面的情况不同,父母有一个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其中规定:父母是委托人,同时也是第一序列的共同受托人和第一序列的共同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ies)。装入这个信托的财产,统称为信托财产 (trust property)。父母在有行为能力的时候,作为受托人(trustees)对信托财产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可以随时更改信托里的安排。在父母有生之年,子女,作为第二序列的受益人(secondary beneficiaries),与信托财产没有实际关系。
父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离世后,母是唯一的第一序列的受托人(trustee),继续持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父母都丧失了行为能力后,第二序列的受托人(secondary trustee)将按照生前信托里的详细授权,履行受托人的职责。父母都离世后, 第二序列的受托人将按照生前信托的具体规定,把信托财产转移给第二序列的受益人,即子女。信托财产的转移,不需要经过法院。涉及地产的,受托人可以直接去县政府登记处登记新地契,子女由此成为地产的主人。这不是法院给他们的,是父母留给他们的祝福。
信托的形式和内容因各家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关于去世后的财产分配方案,委托人都心里有数。信托起草人将以严谨的语言,把他们的意愿写在信托里。如何保证在委托人离世后,以和平、安静、私密的方式完成过度,关键是“第二序列的受托人”的任命。信托起草人必须假设一系列情况,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假如第二序列的受托人先于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该如何安排?第二序列的受托人的有几位?其权限如何?各种情况下的备用受托人如何任命?
信托起草人还应假设一系列情况,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假如第二序列的受益人先于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谁是第三序列的受益人?有几位?如何分配?这一切,在信托中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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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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