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官司的诉因】(祝良律师随笔№.RE06)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09 1950涉及树的诉讼,简称树官司,通常包括下列诉因(Causes of Action):滋扰、禁制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
1、告邻居树主滋扰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减扰。这个诉因的法律基础是:树主对树之管理须有合理看顾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民法典规定:“每人不仅对其故意行为之后果负责,而且对其因在管物、管人方面缺乏通常看顾或技能而给他人造成之伤害负责… …”(民法典§1714(a) );“人不可因行使自己权利而损害他人权利。”(§3514 )。凡是阻碍财产之自由使用以至于干扰舒适享受生命或享用财产者,均构成滋扰(§3479)。树主没有权利把树管得如此之糟,以至于它不合理地干扰了邻居家对自家财产的平静享用(Bondev. Bishop,1952)。
有些事物属于私人滋扰,有些属于公共滋扰,有些既是私人滋扰又是公共滋扰。树对邻居造成的干扰,一般属于私人滋扰。庭审时原告有责任举证:被告对其树疏于管理,干扰了原告对其财产的使用或享用;此等干扰让原告遭受了“实际的实质性损失”;用客观标准衡量,树对原告的干扰是不合理的。所谓的客观标准是指,不论个别人是否认为被告的树对原告财产的入侵是不合理的,而是要看正常、合理的普通人,在不偏不倚地审视了整体情况后,是否会认为此等入侵是不合理的(San Diego Gas & Elec. Co. v. Superior Court, 1996)。
地产主人对其地产的不合理地或者违法的使用,如损害了别人对自己地产的使用或者阻碍了别人对自己地产的合理使用或享用, 那么地产主人就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别人的干扰(Griffin v. Northridge, 1944)。即便地产主人对其地产的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其使用属于干扰邻居的伎俩的组成部分,而且如果其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碍邻居对自己地产的合理享用,那么该地产主人的此等使用也属于滋扰(Hutcherson v. Alexander, 1968)。
2、要求法院出禁制令,强制减扰。被邻居家的树枝或树根侵扰的地产主人可在诉状中要求法院签发禁制令,迫使树主人消除滋扰、减少干扰并赔偿滋扰产生的实际损失(§731;§3479)。
举一个例子:被告的大桉树被暴风雨吹到了原告的地产上,原告要求被告把大桉树移走但被告拒绝,就构成了滋扰。无论树木所有者是否疏忽大意或暴风雨是否是“上帝的作为”,原告都有权要求解除禁令。大桉树侵入原告的地产,不论是被告疏忽造成的,还是吹动桉树的暴风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法院将依照绝对责任原则签发禁制令,迫使被告把大桉树从原告地产上移除(Mattos v. Mattos, 1958)。
3、损坏邻居家的树,破坏者有赔偿责任。地产主人除了对邻居家的悬垂过来的构成滋扰的树枝有权剪除外,不可以不合理地剪除邻家的树枝和树根。树干和从树干到地界线之间的树枝,只有树主人有权处置(§833)。未经树主人允许越过地界修剪树主人的树枝,可构成非法侵入,树主人可要求双倍甚至三倍赔偿(§733)。
举一个例子:原告拥有一块十英亩的未开发的地,而且有合理的理由继续保留其未开发状态。被告是相邻地块的主人,他恶意地破坏了原告地里的225棵树。初审法院适用§733和§3346,裁定恢复原状的代价是$67,500, 被告须支付三倍赔偿即$202,500。被告不服,遂上诉。上诉法院裁定,虽然这整块地的价值只有$75,000, 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损坏了那些树会让地产市值下跌,但初审法院裁定的赔偿额是合理的(Salazar v. Matejcek,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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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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