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五)】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8/17   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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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五)】


离婚的原因很多,但离婚诉讼的焦点问题,无非是共同财产、配偶赡养费、子女监护权、子女抚养费这四个问题中的一个或多个。婚前协议的根本目的是在离婚之时以和平方式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因此,离婚诉讼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焦点问题。


论是在订立婚前协议时, 还是离婚时,强势的一方总是起支配作用的。V先生在其婚前协议里加了一个相互豁免条款,即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放弃向另一方要求配偶赡养费的权 利。U先生在其婚前协议里加了一个限制条款,即在离婚之后,他只给前妻两年的赡养费。配偶赡养费是可以根据协议予以免除或限制的。但为了防止强势一方 占弱势一方的便宜,法律要求:婚前协议一旦涉及配偶赡养费问题,其权利被协议减弱或免除的那一方,即弱势的一方,在订立协议时,必须由独立的律师代 理,否则协议无效(加州家事法§1612(c))。某些华裔喜欢把婚前协议写好、扔给另一方签字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限制 或免除配偶赡养费的条款,即便在订立之时弱势一方有独立的律师代理,但由于情势变更,在条款执行时会产生显失公平,那么此类条款也是不可执行的。在订立 婚前协议时,双方很难预料分手时的一些情况,特别是健康和财务状况。法院认定此类条款不可执行之后,要根据多个因素来裁定配偶赡养费。这些因素包括婚 姻持续时间之长短、有无子女、双方的年龄与健康状况、各方的收入与财产状况、离婚前夫妻的生活水准、各方挣钱的能力。此外, 法院还会考虑订立此类条款时双方的谈判地位是否平等,以及执行此类条款是否会产生出乎意料的后果。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前协议订立之时,双方尚无子女。双方在子女尚未出生时订立的规定或者限制子女抚养费的条款,将来孩子出生了、夫妻要分手之时,有可能会对孩子的抚养产 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婚前协议里根本不订立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是明智的。关于这个问题,不论当事人怎么写,法院都可以根据对孩子最有益的原则来 计算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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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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