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一)】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8/11 5141【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一)】
林小姐和男友打算下月结婚,男友提出来要签一个“婚前协议(prenup)”,以免将来到了感情枯竭、不得不分手时有很多事情纠缠不清。林小姐在美 国读的硕士,在加州生活了5年多了,对“婚前协议”的提议仍接受不了。她说:“我在洛杉矶一流公司工作,薪水比你的还高。难道我和你结婚还会稀罕你家的那 点儿财产?到底感情重要,还是钱财重要?你们家真把我小看了!” 男友是第三代华侨,对“婚前协议”并不感兴趣,但他妈妈坚持要他签,因为他妈妈担心他们家上两代积攒的几栋房产会在儿子离婚时被林女士分去一半。双方争执 了几次,达不成共识,结果不欢而散。
一位陈先生和某公司总裁的女儿是大学同学,恋爱了多年,订婚后女方要求订立“婚前协议”。陈先生看了协议草桉后,觉得自己结了婚以后,会成为人家的 永久的“打工仔”,心里不很舒服,就决定长期过“只恋爱、不结婚”的生活。女方不愿意拖得太久,希望早办婚事。陈先生为了表明他对女方家的财富不感兴趣, 拒不结婚。他的观点是:“我娶妻,自己养,不需要你父母的钱。不要你的钱,也不要你家的钱,我就不需要签什么协议。如果结婚会对你家的财产构成什么威胁, 那还是不要结婚为好。”这个话题,越谈越伤感情,最终还是分道扬镳了。
那么,“婚前协议”到底该不该签呢?上面的故事只是两个不愉快的例子,并不意味着“婚前协议”必然导致不愉快。如果你假设二人婚后幸福美满、白头偕 老,你就很难接受这个做法。如果你承认天有不测风云,离婚的可能性并非没有,那么在二人感情好的时候,理性地、冷静地就将来的某些问题的处理方式达成书面 协议,要比感情破裂之后在敌对状态下处理那些无法回避的问题,要合理得多。凡是涉及利益冲突的事情,不论通过调解、仲裁还是法院判决,都难以实现绝对的公 平合理,但总会存在一个大致合理的方桉。在婚姻方面,事前订立一个“大致合理的方桉”,要比产生纠纷后寻求“大致合理的方桉”要容易得多。因此,我建议计 划结婚的人和他们的父母,都应该对“婚前协议”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婚前协议”,从形式上讲,它是个协议、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范围。要成为有效合同,它必须满足有效合同的全部要件。 也就是说,“婚前协议”和领养宠物协议,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并无实质的差别。但“婚前协议”的主体,即未婚夫、未婚妻,结婚后就成了夫妻,而夫妻关系,不 论你如何美化、如何丑化,都改变不了它是一个合伙关系这个事实。因此,从夫妻关系的角度来看,“婚前协议”也涉及合伙法的问题。另外,“婚前协议”要规定 的具体事项,主要是由夫妻关系衍生出来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孩子监护权、孩子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因而它又要符合婚姻法、共同财产法的有关原则。
下面,我分三部分介绍,如何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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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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