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生意估值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75)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9/03 407【离婚诉讼:生意估值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75)
婚前财产是单独财产。一个婚前的生意,不论婚后有多么大的发展,其单独财产的性质是不变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婚前的生意中是有共同财产利益的。生意中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利益,是由生意的行业性质和婚姻共同体从生意中获益的多少决定的。离婚时,生意中如有共同财产利益,它就在可分之列。
分割的量化基础是生意的估值。生意估值受很多因素制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年收入,例如会计师的生意估值大致是他的年收入,牙医的生意估值大致是她年收入的65%,理疗师的生意估值大致是他年收入的55%。估值有三种基本形式,即合理市值、投资价值、资产价值。
合理市值是指自由市场里合理卖家和合理买家可能接受的价值。
投资价值是指合理投资人为谋取投资回报愿意投入的价值。投资人要明确两个指标,即净资产的价值和商誉的价值。首先,他买的这堆东西,要“物有所值”。其次,这堆东西之外,由于名声、地段、客户群等因素,这个生意继续有买卖做,继续产生收入,因而就有投资回报。
资产价值是指商誉之外的实际财产的价值。实际财产有时指有形资产。有形资产的合理市值减去债务的合理市值就是有形资产净值。这有很多不同的计算方法,取决于基本指标的定义。
关于离婚时生意的价值分割方式,加州有两个很经典的判例,1909年的Pereira v. Pereira 和1921年的Van Camp v. Van Camp,至今仍有效。Pereira适用于个人服务的生意。Van Camp则适用于有资本和劳动力成本的生意。
按照Van Camp,如果婚姻共同体已从生意获得了合理补偿,那么这个生意中就没有共同财产利益。例如,生意的净收入是10万,业主领了10万的薪水,那么,这个生意中就没有共同财产利益了,生意就是业主的单独财产。如果婚姻共同体没有从生意中获得合理补偿,就按照如下规则来计算生意中的单独财产利益:婚姻共同体应得的合理补偿减去实际获得的补偿,就是生意欠共同体的补偿。
按照Pereira,婚姻共同体的财产价值相当于分居之时的总值减去单独财产。反过来说,扣去单独财产及其合理回报后的剩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作为单独财产的生意在婚姻期间的合理回报,仍属于单独财产。所谓合理回报,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期望。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一方婚前有一个储蓄账户,在婚姻期间未存未取,分居时的账户余额减去结婚时的账户本金,就是储蓄的合理回报。
有些情况下,只用一个方法有欠合理。近年来法院的倾向是生意早期的价值分割适用Pereira,后期的适用Van Camp。今后我将分别介绍这些案例。
【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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