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欠薪罚款】(祝良律師隨筆No. 818)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3/19   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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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欠薪罚款】(祝良律師隨筆No. 818)

几乎在所有涉及最低工资标准或超时工资(OT)的诉讼里,原告都会主张欠薪罚款,因为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超时工资都算是应得而未得的“工钱”。


雇佣关系因辞职、解雇、裁员而结束时,雇主必须及时地把所欠的工钱付给离职的员工,否则要支付罚款(劳工法§203)。支付罚款的条件很简单,即 “明知故犯” -- 雇主明知道要支付工钱给离职的员工而没有及时支付。罚款是给离职员工的,不是给政府的。罚款不是工资,因而不在扣税之列。


“工钱”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佣金、超时工资、应得但未用的带薪假期等(劳工法§200),但不包括员工垫付、尚未报销的开销。罚款是以“日薪”为单位计算的。在计算罚款时,偶尔的超时工资,而非正常派工之内的超时工资,不计入“日薪”。


雇主每拖欠1天,就罚1天的“日薪”,以30天为限。这30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拖欠天数从解雇、裁员那天算起,至工资(支票)准备好那天为止。 如果员工辞职,预先给雇主至少72小时的通知,并按照其通知如期辞职,那么拖欠天数从辞职那天算起。如果员工没有预先给雇主72小时通知,那么雇主可以在 员工辞职之日的3天内支付工资(劳工法§202)。3天之外的,按拖欠日算。


雇主准备好了付款,但前雇员回避或故意不取, 那么前雇员故意拖延的天数,不应归责于雇主。雇主拖欠两天,罚款两天;拖欠超过30天的,罚款30天。


那么“日薪”是如何计算的呢?如果没有合同,那么“周薪”或“月薪”都可以折算成“日薪”。“日薪”= “周薪”/每周工作天数;或者,“日薪”= “月薪”/4.3周/每周工作天数(按照这个公式,30天的“日薪”要高于“月薪”:例如,你月薪是$3000,每周工作5天,那么你的日薪是$3000 /4.3/5 = $139.53。因此,最高欠薪罚款就是$139.53 x 30 = $4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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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生前信托、移民/签证、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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