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编关于梁警官案件的精彩发言

anonymous-101104  02/22   10490  
4.3/7 

 O编,1.5代,流利中文,退伍军人,上过伊拉克战场,现任美国劳工部探员。绝大多数人没有经历过极端情况,需要象O编这样的内行来以正视听。

有几段段首引号里是读者提问。

人,中弹了会烧伤神经,自己都不知中弹。这和中弹部位及紧张程度,都有关系。很多人是摸血了之后才知道自己中枪了。格雷心脏中了枪,还跑了两层楼呢!很多人是死于trauma,就是活吓死:自己看到大量的血,刺激导致内分泌紊乱,肾上腺素或者其他啥的大量分泌,然后就心脏骤停。中枪后,还会抖动很久的,电视剧中主角中枪了还会转圈呢!让人以为他不是中弹,而是触电了!

“第一时间叫救护车,是人都该这么做”-well, 这个,“是人”在shock 期间是不太可能的。有兴趣,砍个人再看看自己有能力打911不?

梁的搭档在推诿,梁要报告,但搭档不让梁用自己的手机。首先,要get the fact right. 因为上司的电话,只有梁的搭档有。这是纽约警察局的问题,派两菜鸟组队,一傻,傻一对!

还包括争夺Landau手机的问题,因为梁问Landau上司的电话号码,Landau用自己手机上存储的号码给梁显示。这个多半可以解释成梁中途还是决定给上司报告,不过看到Landau手机后激动的想抢过来直接打,而这个行为应该可以推理证明在当时一片混乱的短暂时间内,梁没有预谋骗Landau的手机打电话报告。因为,说到底,即使抢过手机,也是梁自己准备拨号打。所以,这个fact可以多数negate前面他要求Landau报告而显示他懦弱的问题。

而且,当这事发生时,无论是梁,还是搭档,都没有意识到有人中弹的事实。而中弹那哥们自己也不知道。心脏中弹还能跑两层楼,体力真心好!

“怎么negate?”-这是梁律师的问题,不是案件讨论的问题。

争论2分钟时很正常的行为啊,至少要知道发生了什么。因为我们(退伍兵)都知道中弹后的延迟现象。当时(O编谈论他在战场上的走火事件),明确知道我的裤腿被擦破了,鞋前面地上一个弹孔。梁要电话号码,用搭档手机,搭档不原意给。这一来一回两分钟很正常。陪审团愿意怎么信,是律师的事。我一再说,现在的键盘侠大问题是在安逸的电脑边,没有压力的在judge别人。却不考虑事实发生的时候,梁当时,一是菜鸟,二是高压。那么,犯错概率是指数上升。

至于梁,到现在的法律问题,我个人持保留观点,如梁律师是SB,但表示理解,梁家的社会阶层决定了。要求爹妈都是唐人街里厨子或者打工的,有群里这帮人的知识结构,甚至知识获取能力,通过媒体分析判断法律对策,不是强人所难,就是没接触过底层,建议看《秋菊打官司》。警察不是遇到危险才拿枪,而是感到危险就拿枪。Law enforcement的核心rule是one level up: 你空手,我上警棍,电击枪。你手里哪怕就一片纸,我都会掏枪。你手里有枪,我上长枪。你手里有长枪,我就叫SWAT.我不确定你有什么,按最高程度处理。

他们判例是紧张造成的misfire,这不是reckless,而是accident. 如果梁在光天化日之下,视线清楚的大街上做这个,那才够reckless. 紧张造成的misfire 是不构成reckless,而且梁到现在都没说是害怕而乱开枪。从任何证言看都说事故性走火/误击发。还是那句话:get fact right, get definition right, 所有的 legal team 不是谁感觉啥是啥。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站在黑漆漆楼道里,我突然在他后面嗷了一声,他吓的一个激灵,蹦起来,胳膊恰好推倒了一个架子,上面油漆桶掉下楼,砸死了一个人。那么,这个人是不是应该2nd degree manslaughter? 这个行为(推倒架子)和开枪,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认为他心理素质差不适合当警察都没问题。问题就是,这个案情down to earth 是什么? Fact是什么,根据法律适用,案情又是什么?一个人因为惊吓 misfire, 子弹跳弹后打死一个人。这个人,是否符合纽约刑法2nd manslaughter?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是不符合的。那为什么加上梁的身份(警察),死者身份(非裔)后,就成立了呢?我个人认为,应该打到底。这不是闹的问题,而是作为警察,以后警察怎么搞的问题。如果以后,任何警察都需要为次类似事件“负刑事责任”,那么以后警察必然在巡逻差区的时候进行必要的自保,最简单的-敷衍了事。

(问题)在于陪审团刑不对名。大不了打到最高法院。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这个最高法院1981年判例。就是说警方责任的。这个案例,虽然警察是严重延迟,以至于人员死亡情况出现,但最高法院仍然判警察获胜。因为警察不可能在所有需要他们的地方出现。社会就是这样进步的,不是吗?

“这个案子打到底,黑人社区必然强烈反弹。到时谁胜谁负还不一定。”- 当年开始打民权法案,对付种族隔离的时候,多数案子都是“这个案子打到底,白人社区必然强烈反弹。到时候谁胜谁负还不一定”。我们在追求公平的路上,本来就是远远的落在其他族裔后面。连非法移民都敢上街诉求的时候,我们却仍然担心我们的诉求会被反弹。自己的权益,自己不争,谁来恩赐?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只有靠我们自己。华人在最高法院案例,无论是鲁恭案,黄金德案,都是美国民权历史纪念碑。为什么到了现在,钱多了,教育水平提高了,反而不敢争了?

对我个人而言,我是 law enforcement, 我有战友在state trooper, local cop 里,我争,为了他们,也为了我的孩子以后没有这样的待遇。

“维权也要讲策略,一路穷追猛打不见得能取得我们需要的结果”-well, 斗争的策略和斗争的目的,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六四的学生,是不知进退。华人现在是有理没理都被欺负。系统还没退让呢,就讨论不争的问题了。我个人体会:华人是犯法时无知无畏,被抓时躺倒任锤。而美国的游戏规则,恰好是反过来的。

“我说,如果轻判,表示他们退让了啊”- 罪名不对,轻判就是退让?一个criminal negligent的4年都好过2nd degree manslaughter的1年刑期,缓期3年。说不懂法,真是不懂。最重要的是罪名,而不是刑期。Legal war legal fight, 梁家现在的情况就是输了也不奇怪,但是该有的帮助要准备好。过程是DA起诉罪名。DA有罪名自由裁定权。这个,柳律师的文章里说的很好。“检察官层面,整个案件,检察官可以立案指控,也可以不立案指控,有检察自由裁决度-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检察官立案,一定程度来说,是一个政治决定,但一个无辜平民遭受飞来子弹杀身之祸,检察官不指控也难说自己尽职。我们社区,吃亏在没有能力影响立案这个过程和决定。在我们华人社区,第一代移民从事法律职业的,由于种种原因,很少有机会成为检察官。出生成长在美国的华裔律师,大多毕业后都选择进大律所,从事公司法,或者服务大公司,很少进入政界,包括做薪水比较低的检查官。结果,是做为一个族群,我们基本没有直接参与立案这个过程的人”在场“,更谈不上讨价还价。我们被动接受了这个决定。很多时候,我们社区是受害者,却不一定能够让检察官立案。检察官立案指控之后,梁就被动了。“

陪审团和大陪审团的区别很大。大陪审团,决定是否定罪,即起诉。陪审团,是负责判定罪名是否成立。

“陪审团对梁的印象很负面”-这只是说明梁的律师,洗脑水平不如DA而已,但并不影响对本案判决的质疑和上诉的可能。我们争的是justice, 不是选美。陪审团对他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多方反思。但是DA的imagine manipulation 是非常不正确的,也给这个案子上诉留了空间。Jury deliver a decision, not law.

从始至终,我都认为梁需要受到法律的合理制裁,但我坚决反对刑不对名的起诉罪名,主要责任在DA,而对jury decision 没有异议。上诉,不是反对jury, 如果会有overturn的核心,也是在刑不对名上,如果高级法庭认为applied law incorrectly的话。这也是我前面说的“1年2nd degree manslaughter 缓刑3年”不如“4年的criminal negligent”的根本原因。法律的严肃性也在于此,delivery the correct appliance to crime!

基于这点,我才加入斗争,free Peter Liang 不是让他walk away for free, 而是责备一个从头错到尾的系统。这个系统,首先没有给梁和搭档足够的培训(梁和搭档都有CPR证书,却没有相应能力),然后,违反规定将两个菜鸟搭配在一个纽约最危险的楼里巡逻。之后,这个楼,市政系统又恰好几个月没修灯,导致这两个菜鸟高度紧张,最后产生悲剧。而在悲剧发生后,出于对自身政治利益考虑,整个系统又将梁牺牲掉来满足长久以来民众对警察滥用暴力的不满。而这个决定的根本,在于梁警官是一名亚裔,是最没有政治声音的群体的一员。